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0月15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0月15日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南航转债”、“可转债”)将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航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南航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75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160.00亿元
(六)发行数量:16,00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14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0年10月15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每年的10月15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21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21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0月14日)止。
(十一)转股价格:南航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2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6.24元/股。
(十二)信用评级情况: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出具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3607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南航转债的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三)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本期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0.2%(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4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0月15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0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1年10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南航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可转债本期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南航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南航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南航转债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电话:020-8611 2132
传真:020-8665 9040
(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珏、龙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电话:010-8645 1024
传真:010-8513 0542
(四)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电话:010-5683 9595
传真:010-5683 9400
(五)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六)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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