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绵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绵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日
绵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重点项目,推动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省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我市省重点项目和经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重点保障”的原则。各地、市直有关单位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省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对应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履行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市直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重点项目包括:
(一)国家、省在我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五)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省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省市重点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重点推进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政府审定。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
(四)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中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于当年中期调整时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可申请退出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第八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纯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业主单位列入国(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重点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协调调度、要素保障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外部配套、社会稳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新开工、续建、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项目推进主体责任单位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并对报送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作为组织、督促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谋划项目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项目”原则牵头做好各行业重点项目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政策宣讲、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市县发展改革、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成熟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建立完善绵阳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动态跟踪和信息共享。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绵阳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遇到突发和重大事件随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开展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按照一个重点项目、一位牵头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推进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将年度重点项目全部分解到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实行重点项目市级领导全覆盖。市级牵头领导每月专题研究或现场办公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问题不少于1次,指导督促重点项目加快实施。
第十七条 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重点项目推进主体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及时解决,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报请市级牵头领导或分管领导研究解决,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专题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省重点加快前期项目争取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的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的市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研究和相关专题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环境、节能、安全等咨询评估,贷款项目鉴别准备、评估、谈判等前期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按《四川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绵阳市市级领导牵头推进加快前期重大项目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做好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绵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省分行加大对绵阳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信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加强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向项目业主开展信贷政策宣讲和金融产品推介,推动资金供需双方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四)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提高信用评级,增强融资能力,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五)支持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 健全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和落实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重点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服务,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要素保障部门要加大向国、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用地、业主(施工)单位用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政策措施,对重点项目实行联络员制度,采取事前介入、提前预约、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做好项目前期指导。税务部门要高效受理重点项目的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申领、优惠备案、减免退税申请、税收信用评定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一对一”用地保障工作机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针对重点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在市级年度用地指标中依法安排解决,以保障重点项目对土地的需求;重点项目必须先完成预审,违法用地不列入。对使用划拨用地性质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和支持需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重大项目申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争取省级用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
第六章 督导通报
第二十六条 开展重点项目督导。市委目标绩效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开展“红黑榜”通报。按季度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
第二十八条 开展“骏马”“蜗牛”项目通报。按季度评选“骏马”项目和“蜗牛”项目,对推进有力项目进行通报表扬,对严重滞后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对“蜗牛”项目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市委目标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扬;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附表
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
省重点项目 | ||
类别 | 主要领域 | 总投资 |
一、基础设施项目 | (一)交通基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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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 | 10亿元及以上 (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 | |
2.铁路 | 20亿元及以上 | |
3.高速公路 | 20亿元及以上 | |
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 | 5亿元及以上 | |
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 | 5亿元及以上 | |
(二)能源基础设施 | 10亿元及以上 | |
(三)水利基础设施 | 3亿元及以上 | |
(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 | 5亿元及以上 | |
(五)园区基础设施 | 5亿元及以上 | |
(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 | 1亿元及以上 | |
二、产业项目 (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 | (一)制造业 | 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 |
(二)现代服务业 | 3亿元及以上 | |
(三)能源产业 | 5亿元及以上 | |
(四)现代农业 | 1亿元及以上 | |
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 | (一)文化、体育 | 3亿元及以上 |
(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 | 2亿元及以上 | |
(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 | 2亿元及以上 | |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 (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 | 2亿元及以上 |
(二)资源循环利用等 | 1亿元及以上 | |
市重点项目 | ||
类别 | 总投资 | |
一、政府投资类 | 5000万元及以上 | |
二、非政府投资类 | 1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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