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大类 | 抽查事项小类 | 抽查 内容 | 检查 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检查企业是否超层越界,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 钢城区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0-12次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2.《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了解有关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报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和财务报表,应当予以保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3.《山东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2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 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地块的使用情况,督促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发现改变用途或超占面积的违法行为移交处罚。 |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的划拨和招拍挂的用地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开工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次数不确定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2013年6月6日起实施)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 |
3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林业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林业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核查是否有检疫对象。 | 钢城区辖区内取得林业植物检疫证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全年抽查比例100%,每年抽查1次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版)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2.《植物检疫条例》(1992修正版)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4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违法占地行为监督检查 | 违法占地行为监督检查 | 核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占行为。 | 钢城区辖区内占用土地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1%,每年抽查次数不确定 | 钢城区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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