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经信厅)、能源局,国家铁路集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有关企业:
  为做好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近一时期,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抓紧落实,供需双方补签合同积极有序推进,取得明显成效。但工作中出现了价格衔接较难、已签的年度合同难以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长期合同补签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发电供热企业补签中长期合同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煤炭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细化实化措施,制定专项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抓紧组织发电供热企业与煤炭、运输企业对接,帮助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尽快完成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工作,确保发电供热用煤安全可靠供应。
  二、 规范补签中长期合同定价机制
  对于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未达到自有资源80%的煤炭企业,补签后80%以内的部分,价格按照“基础价+浮动价”的机制执行。对超过80%的补签合同,价格原则上按“基础价+浮动价”机制执行,或自主协商确定,确实难以达成一致的,可参考实际存在的月度长协价格执行。自主协商或月度长协价格均不得超过年度中长期价格的2倍。此前已补签的量价齐全合同,供需双方要按照原合同严格执行。
  三、提高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率和执行的均衡性
  供需双方要提高履约意识,已签订的年度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强化均衡履约,在确保月度合同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全年合同履约率不低于90%的基础上,鼓励适度提高总体履约水平,但应按照均衡兑现的原则保障合同履约水平,严禁出现合同总体履约率过低、过高或部分合同超供、短供现象,切实发挥好中长期合同稳定供应作用。
  四、做好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报送工作
煤炭供需双方要分别于每月15日前,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和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填报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情况,请各地经济运行部门督促有关企业于10月15日前按要求报送今年1-9月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逾期未报送履约情况的合同视为未履行。
  对补充签订的四季度发电供热煤炭中长期合同,请各地经济运行部门组织煤炭供需双方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登录中国 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网站(www.ncexc.cn)在线录入合同,并自合同开始履行后次月起每月15日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在线报送上月和年度累计合同履行情况。
  五、加强信用监管
请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将合同履约信息及时共享给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将合同履约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交易双方信用记录,定期对履约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并将相关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
  联系人: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栾国春,010-68538375。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刘翘楚,010-64463697。
      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王全政,010-5217787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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