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恢273号
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运通农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206438.85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1、1001及位于黄埔区港湾路516号1101共11项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2018)粤01执570号案执行。2020年6月1日本案以(2020)粤01执恢273号案恢复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恢273号执行款项处置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为: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上述房产,并于2019年10月以(2018)粤112执4882号案拍卖黄埔区大沙地东6号101、201、301、401共4项房产,拍卖成交款优先分配给其案件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后变更为广州运通农业有限公司),经分配后尚余22010576.9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运通农业有限公司对此剩余款项具优先受偿权,本案于2019年12月向黄埔法院发函划付此款,2020年4月,黄埔法院将此剩余款项划付至本案。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将剩余款项在扣除执行费用后优先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本案对该款项按照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的程序进行办理划款,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收款收据等材料。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来函,说明本院已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粤01破申2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请求中止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款项是黄埔法院在2019年10月就已执行拍卖抵押房产所得的执行分配款,黄埔法院在其案件分配完毕后,将此款在2020年4月移送本案的优先债权,此款应即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款项性质属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抵押物拍卖款,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的实际控制,应视为已向优先受偿权人交付,只是仍在办理款项划转过程中,并不属于需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的财产。
综上,上述剩余拍卖成交款在扣除相应执行费89410元后,余款21921166.91元由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如有异议,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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