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恢273号
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运通农业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佳信通信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谢福恩、单雪平、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2018)粤01执570号案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债权转让,本院以(2018)粤01执异493号裁定广州运通农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决定以(2020)粤01执恢273号案恢复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恢273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恢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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