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菏泽市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菏泽市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菏泽市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深化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21〕469号)精神,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遵循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构建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不断提高水电气热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到2025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更加规范,行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价费关系
(一)深入开展供水价格改革。贯彻落实省《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各阶梯水量、价格,适当拉大分档差价。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二)深入抓好电力价格政策落实落地。根据国家、省关于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工商业目录电价改革和交叉补贴改革等政策改革进程,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落地。认真落实峰谷分时电价、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及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等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倒逼企业节能降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即时)
(三)深入抓好天然气价格改革。严格核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强输配气价格监管,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优化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减少交叉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7月)
(四)深入推进供热价格改革。按照“多用热、多付费”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由供热公司完全接管的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由供热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完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电、热成本分摊机制,动态调整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三、落实定价机制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五)落实成本监审制度,创新成本监审方式。严格执行国家、省供水、供气、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强化成本约束。创新成本监审方式,鼓励引入第三方参与监审,提高监审效率。完善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用户知情权,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
(六)落实定价办法,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水气热定价办法,建立、完善合理反映不同用户成本的价格机制。在准确核定成本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供给安全和质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回报率,合理制定价格水平,促进企业获得合理收益、消费者合理负担。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约束、激励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开展技术创新、改进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费用由用户承担,收费企业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鼓励创新突破,提升服务水平
(八)落实服务规范。落实《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城镇燃气行业服务标准》《城镇冬季供热服务规范》《供电服务规范》及地方有关服务规范。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设立服务督查员、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社区企业等方式,主动接受用户监督,按“需”提升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
(九)严格质量监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配套工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应满足山东省和行业相关标准。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相关企业和人员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供货设备以次充好、不履行承诺等失信行为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
(十)推进智能管理。深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网上办、一站办、降费办、贴心办”活动,加快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业务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等相关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保障信息安全。提倡各专营企业根据实际,建设完善涵盖报装、维修、过户、运行、监测、自控、客服、开票等功能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综合性智慧业务管理平台。水电气热报装工程外部管线审批应实行一个部门牵头、线上并联办理。(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长期)
五、强化配套保障,优化发展环境
(十一)统筹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加大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建设、改造和维护投入,强化设施保护,减少管网事故和停供问题发生。因地制宜建设综合管廊、缆线管廊,加快管线纳入管廊运行。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通知》(财综〔2018〕8号)有关规定,将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通过预算安排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二)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依法依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对原特许经营协议未议定、未明确或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加紧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要合理准确划分企业经营服务范围,适度提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程度,对不履行特许经营、服务质量差、群众投诉多的市政公用企业,应依法依规依约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三)健全老旧小区资金筹措机制。老旧小区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政府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专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专营设施改造提升,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允许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热改造工程费用,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确定。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可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统筹形成合力,确保政策落实
(十四)建立工作机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深化价格、服务以及政府投入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 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落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
(十五)稳妥有序推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充分评估,妥善应对,合理设置过渡期,重点关注低收入群体,做好兜底保障。合理制定特许经营企业水电气热价格标准,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的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行为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调查处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企业营业厅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费顺价、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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