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起草过程
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和《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等文件对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作了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专利侵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通知》,先后征求相关处室、有关单位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关于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通知》分别从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资格条件、遴选程序、申请材料报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技术调查官职责任务。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根据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询问、口头审理;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对于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二)技术调查官资格条件。专利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专利密集型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机械、化工、光学、材料、电子信息、计算机、医药、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优先考虑。同时规定了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三)技术调查官遴选程序。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举荐单位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个人自荐的,应对个人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一)单位或个人按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二)区县市场监管局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三)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初审结果。如社会公众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市局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技术调查官名单。
(四)申请材料报送。2021年10月1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场监管局汇总初审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龙奥北路1311号8F04-3知识产权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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