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评标评审专家考核投诉退出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全市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分工,落实专家监督管理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辖区内专家履职行为;协助做好辖区内专家的培训、考核等;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将辖区内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市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征集、专家专业资格审核、培训;管理辖区内本行业专家履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辖区内违法违规专家处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做好专家抽取服务,履行见证职责;建立专家抽取等制度;配合做好专家评价考核;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细化工作,建立健全专家管理机制

(一)征集入库

申请入库(续聘)专家按照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征集通知,

在规定时限内登陆“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据

实填写相关申报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市级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信息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通过专家征集系统提交省行业部门进行初审。

(二)管理考核

1.信息变更管理:入库专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回避单位

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申请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市级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提报变更信息。

2.日常管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专家考核:建立专家评标情况考核打分机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区分中心按照《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打分细则》(本细则根据省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并通过省专家库抽取系统直接反馈至省专家库主管部门。完善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收集和记录的评标专家考核情况,建立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专家考核情况,根据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专家做出暂停或者终止专家资格、列入评标评审专家“黑名单”等限制措施。

(三)投诉机制

建立不良行为专家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9月30日前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专家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专家投诉机构信息如下:

机    构: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

电    话:0530-5310954

电子邮箱:hzsfgwggb@hz.shandong.cn 

通讯地址:菏泽市中华路政府办公大楼614室

(四)退出机制

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记录无疑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的专家不良行为,应报本级发改部门;县、市发改部门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处置。省发改委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调查。

三、严格监督,依法查处专家不良行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解决专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本地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的监督,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打分细则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日



附件:


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打分细则


一、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内的;

(二)评标过程中,工作态度消极的;

(三)不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个人信息的;

(四)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60%的。

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三)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四)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者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六)不熟悉计算机操作而参加电子评标,不能胜任电子评

标工作的;

(七)酒后参加评标,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

据带离评标室的;

(九)不遵守评标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的其他情况;

(十)一个季度内,到评率不足40%的。

三、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向监督机构或抽取

终端请假的;

(三)应当发现且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

的;

(四)评标打分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五)为特定投标人重复记分的;

(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七)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

的;

(八)评标结论经复议认定有过错的;

(九)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

投诉,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十)向他人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四、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

动提出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结论被投诉,经复议认定评标不公正的;

(四)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外参加

社会项目评标,因评标行为违法违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专家资格暂停期间,以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身份

接受邀请,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

(六)在评标现场,对招投标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受到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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