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解读
自府办函〔202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
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区县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行业、系统统一管理的,市级对口管理部门是本行业、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全市政务新媒体的监测、统计和情况通报,以及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关停的登记备案等工作,负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相关政府信息的内容转发工作。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谁开设、谁主办,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并接受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开设与关停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单位内设科室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完善开设程序,落实闭环管理。政务新媒体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开设:
(一)论证。政务新媒体在开设前,主办单位应充分论证开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保障和运营管理规范、舆情风险等。
(二)开设。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先完成新媒体账号在第三方平台的注册程序(自行开发建设移动客户端或APP的,可先行启动研发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核。
(三)审核。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主办单位反馈结果。其中审核不同意的,应向主办单位说明理由。
(四)备案。经审核同意的,由主办单位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包括备案表和相关印证资料等,一式三份),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步抄送一份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留存一份。市政府部门自身开设的政务新媒体,由主办单位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步抄送一份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自行留存一份。
(五)认证(上架)。完成备案的新媒体账号,由主办单位按备案信息载明的认证主体提交第三方平台进行机构认证,未经审核同意并备案的新媒体账号,不得提交机构认证。
自行开发建设移动客户端或APP的,应在完成备案后及时取得移动客户端或APP的发布许可,并提交应用市场上架,未经审核同意并备案的移动客户端或APP不得在应用市场上架。
(六)系统填报。完成政务新媒体账号认证(上架)后,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首次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从收到下发的账户密码之日起算)完成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第八条 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开设政务新媒体,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市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区县部门、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确有必要开设或已开设确需单独保留的,应及时向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说明开设理由,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完善开设手续。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需要关停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关停:
(一)备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程序提交备案。
(二)公告。已提交备案的账号应在7天内发布注销公告。
(三)注销(下架)。发布注销公告后,主办单位应同步启动平台注销(应用市场下架)程序。
(四)系统填报。政务新媒体账号成功注销(移动客户端或APP成功下架)后,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密切关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信息,并及时处理开设、关停相关的反馈意见,直至申请开设的账号状态显示为“正常”,申请关停的账号状态显示为“关停”或“删除”。
超过30天仍未完成开设或关停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和关停阶段保存好必要的聊天记录、公告截图、注销完成截图等资料备查。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在开设后和发布关停公告前,应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查主管范围内的政务新媒体,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整合或清理关停:
(一)主办单位在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
(二)功能定位不清晰、交流互动差、办事效率低的;
(三)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
(四)未按规定备案并纳入监管的;
(五)确属无力维护的。
第三章 认证与变更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账号认证主体的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规为非行政机构开设的新媒体提供认证。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以非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名称、认证主体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变更:
(一)备案。政务新媒体的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程序提交备案。
(二)修改。提交备案后,在第三方平台启动信息变更程序。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或APP,由主办单位自行提交相关许可单位及应用市场完成信息修改。
(三)系统填报。第三方平台(相关许可单位、应用市场)完成信息变更后,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的信息修改填报工作。
第十八条 仅涉及机构人员、联系电话等非关键信息调整的,由主办单位自行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进行修改,并向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杜绝严重表述错误、泄露国家秘密等问题发生。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发布内容包括:
(一)上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需要转发推送的重要信息;
(二)本地区、本部门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
(三)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公共信息,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有关工作和重要事项;
(四)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事件;
(六)对不实报道、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七)需要发布、回复和转发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每周更新发布1次政府信息,更新发布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4天。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在不同平台发布同一条信息时,应做到内容一致、同根同源。发布转载的信息,应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管理,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转送、上报和处置。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主办单位应确定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配套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督促经办人员加强对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经办人员发生调整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账号安全。
第二十八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政务新媒体提供办事服务应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务新媒体互动类栏目的审核发布和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雷人雷语。对于群众诉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单常见问题咨询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运行、定期排查、信息发布、互动回应等情况纳入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单位政府网站(频道)首页显著位置发布。
第六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监管制度,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每季度对纳入监管的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全覆盖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
第三十二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考核评价制度,分级分类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与全市政务公开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通报约谈制度,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对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进行通报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未经审核同意和备案,擅自为非行政机构提供政务新媒体认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账号已认证(移动客户端或APP已上架)并实际运行超过14天,但仍未按程序提交备案的;
(三)发布类账号、移动客户端或APP的动态类栏目14天内无更新,被质疑为“僵尸”“空壳”的;
(四)不分场景“卖惨”“卖萌”,过度“娱乐化”,引起公众不满的;
(五)购买“粉丝”、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APP)或点赞(转发)信息等数据造假的;
(六)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的;
(七)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情绪的言论,引发严重负面舆情的;
(八)发布与政府工作或本部门(行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信息的;
(九)互动回应不当,出现“雷人雷语”的;
(十)功能定位不清晰、交流互动差、办事效率低、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十一)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十二)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务新媒体培训制度,各级主管单位应定期对辖区、部门(行业、系统)内的主办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培训应以形势分析、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作为基本内容,由主管单位结合实际,灵活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考察学习、上挂锻炼等方式进行。鼓励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之间开展经验分享、学习交流等活动,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积极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自府办函〔2019〕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贡市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表
2.自贡市政务新媒体关停备案表
3.自贡市政务新媒体信息变更备案表
附件1
自贡市政务新媒体开设备案表
认证主体 平台类型 媒体名称 运营单位 开通时间 运营模式 管理队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开办理由可另附页主办单位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平台类型填写所注册平台或移动客户端(APP);运营模式为自营或购买服务。
2.开办理由应详细说明开办的必要性,如系上级要求,应附上相应文件或通知等,并明确信息发布来源及相应更新保障机制。
3.市政府部门自身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核意见”请留空。
附件2
自贡市政务新媒体关停备案表
认证主体 平台类型 媒体名称 运营单位 注销时间 运营模式 管理队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关停原因可另附页主办单位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1.平台类型填写所注册平台或移动客户端(APP);运营模式为自营或购买服务。
2.关停原因应详细说明关停的合理性、依据,并附上注销的相关公告,以及注销流程和最终结果的相关截图。
3.市政府部门自身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核意见”请留空。
附件3
自贡市政务新媒体信息变更备案表
认证主体 平台类型 媒体名称 运营单位 变更时间 运营模式 管理队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员 变更原因变更事项 变更情况由 变更为 可另附页主办单位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注:1.平台类型填写所注册平台或移动客户端(APP);运营模式为自营或购买服务。
2.变更事项主要指“账号名称、认证主体、认证主体的分类”,变更原因应予以详细说明,并应注明变更后是否还纳入政务新媒体监管。
3.市政府部门自身开设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审核意见”请留空。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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