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为促进科技创新,推进两江新区商标、质量和标准化战略实施,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两江管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商标、质量和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构筑西部质量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打造内陆技术标准高地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13号)

据此,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出台了《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两江管发〔201636号)。该政策出台两年后,部分项目已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了修订工作,出台了现行《办法》(渝两江管发〔201812号)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并形成两江新区财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或商标权利人,获得有关奖励或在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可按照《办法》规定申报相应的奖励补助项目。

(二)核心举措及执行标准

《办法》分别对商标、质量、标准化工作中15类获得有关奖励或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进行奖励补助,分别是:

1.商标类: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50万元;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补助0.5万元;微型企业获得国内商标注册,补助0.2万元。

2.质量类: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每个奖励0.5万元。

3.标准化类: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奖励;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已发布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补助3万元5万元、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新成立并承担企业联盟标准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5万元;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级、AAA确认的单位,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经国务院或重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5万元。

(三)注意事项

1.同一商标,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2.同一质量奖项,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认定、重庆市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3.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标准化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单项最高标准奖励补助一次。

4.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其所有奖励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当年对两江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的100%,且同一项目不能申报不同类型的财政补助。

三、名词解释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指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三位(含第三位)的标准起草单位。

四、新旧对比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方面的修改:

(一)删除了涉及“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两江新区知名商标”相关条款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3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要求,对本地方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治理并适时废止,修订后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第一款均删除了有关“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两江新区知名商标”的申报项目和补助标准。同时,第五条修改为“同一商标,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二)将“全国质量奖”改为“中国质量奖”

根据2015111日起施行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7号),修订后的《办法》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 “全国质量奖”改为“中国质量奖”。

(三)增加“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奖励补助标准

根据《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第十四条规定,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参照“减半奖励”的方式,修订后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增加对新区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单位也进行减半奖励,奖励补助标准为25万元。

(四)增加“团体标准”申报项目和奖励补助标准,修改“联盟标准秘书处”为“团体标准秘书处”

201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了“团体标准”的有关内容,无“联盟标准”的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在第三条第第三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款第三项增加申报项目和奖励补助标准,奖励补助标准为3万元。同时,第三条第第三款第五项中将“联盟标准秘书处”修改为“团体标准秘书处”。

五、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办法》自201849日起实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届时。原《两江新区直管区品牌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两江管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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