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查询利用,推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档案服务水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规定》(渝规资规范〔2020〕16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 12月2日印发,现予公布。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规定》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重庆市级部门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原有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对外查阅办法》(渝规发〔2013〕93号)已不适应当前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利用工作需要。为规范档案查阅利用工作,提升档案服务利用水平,更好的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我局印发了《规定》。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公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2018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公布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的通告》,2018年4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四个部分,共二十八条:

第一部分(第一至六条)。该部分指出了制定《规定》的目的,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查询利用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及查询利用收费要求。

第二部分(第七至二十五条)。该部分明确了档案查询、账簿保管、办理时限、查询证明、不予受理的情况、档案保护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该部分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第二十八条)。该部分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时间和《办法》解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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