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业用地地价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工业用地补缴地价款规则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2号)于2020年1月17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通知》作出如下解读:
一、关于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
为了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发展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八条“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不补缴地价款。
同时,为提高服务效率,对涉及工业用地补缴地价款的,《通知》明确由当地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后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条件,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补缴地价款依据。
二、关于工业项目调整为标准厂房项目
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要求,通常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已先行明确了建设普通工业项目或标准厂房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类型和产业类别。为解决近年来出现的普通工业项目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后,用地单位未经出让人同意实施标准厂房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约定的情况,加强工业标准厂房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通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相关规定,明确在符合标准厂房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已按普通工业项目出让的工业用地,经市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工业标准厂房和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的要求和土地价款补缴标准。具体内容为:
办理要求:一是经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为标准厂房项目,二是纳入了辖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规划范围,三是辖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土地价款补缴标准:以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修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价款时点,评估申请项目标准厂房市场价格(项目规划建筑规模按批准面积确定),按该评估价格与申请项目原出让合同约定地价的差值补缴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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