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6月,市政府授权我局以局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了解政策,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1年12月施行的《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规范临时建筑审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办法》还存在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储备土地上建设临设缺乏管控措施、临时建筑到期应拆未拆等问题亟待完善。同时,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临设的类型、使用期限、批后管理等提出了新要求,我局依据法定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原有基础上修改15条、删除3条、新增5条,修订后共20 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照《条例》,调整了临设的适建类型,细化相关管控措施。

原《办法》对临时建设工程的类型作了严格限制,只包括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和临时工程性基础设施三类。此次修订,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调整了临时建设工程的类型,除了上述三类外,还增加了“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因城乡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不得申请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养老等人员密集型建筑;因城乡公共管理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仅限于申请临时行政办公用房;因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仅限于申请与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相关的临时施工用房及临时道路、管线等。

同时,通过调研市内各大开发企业,并结合其它城市对临时施工用房和售楼部建筑面积的规定,对临时施工用房和售楼用房的面积,增加了限定条件:临时施工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与其项目的建设规模相匹配;临时售楼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800㎡。该规定既可以保证临设的使用功能,又避免了因投资过大,临时过期,不舍拆除的问题。

(二)对照《条例》,重点强化了储备土地上的临设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在储备土地上申请建设临设,其立法目的在于让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存量储备土地活起来,发挥储备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也需要加强储备土地临时建设的规划管控,保证土地征收、整治、储备、出让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土地管理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结合易监管、易拆除的管理需求,严控可建类型,储备土地上的临设仅限于“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修建临设的,以及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

(三)加强标识管理和跟踪管理,保证依法建、到期拆。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到期拆除难的问题,建立了监督管理机制。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标识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名称和编号、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功能以及使用期限。标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按要求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临时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告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核。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申请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即使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申请人应也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四)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临设审批流程。

践行“放、管、服”要求,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采用集装箱式或者活动板房形式建设临时施工用房和临时基础设施,按照承诺审批的原则,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建设单位可持申请人承诺书、设计单位承诺书在规划自然资源报建窗口领取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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