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21〕14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工业强市的实施意见》(济发〔2020〕16号),现将2020年度济南市获得国家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政策奖励的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二、奖励标准。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个人8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给予个人30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依据。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以国务院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为准。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以山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决定为准。
四、奖励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报。获奖单位志愿申报。
(二)资格审核。提报市科技局审核。
(三)拨付资金。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
五、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获得国家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原件(PDF版);
(二)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时,提报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PDF版);
(三)请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有关材料发送至邮箱fwycjc@jn.shandong.cn。
(四)联系人及电话。市科技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处刘婧,66608842。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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