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助范围如何确定?
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即鸳鸯、人和、礼嘉、大竹林、天宫殿、翠云、康美、金山等8个街道)范围内原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2.为什么补助范围的时间节点为1965年6月26日和2009年10月7日?
乡村医生(曾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同志关于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6.26”指示)后。2009年10月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8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药物、公共卫生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并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和基本运行给予补助。
3.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如何确定?
一是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二是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3人以上同时证实(三同期一同时原则),并在本乡镇(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4.对人证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如需对人证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人证应从与申请人不存在亲属或姻亲关系,但熟悉村卫生室及其乡村医生情况的人员中选择。必须是与申请人同一时期工作的本村或邻村的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干部,至少3人以上证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工作,首先应告知人证承诺诚信,如提供虚假证明,将接受相应处罚;其次人证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盖手印)及留联系电话;最后作调查笔录,证词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5.申请人亲属(含姻亲关系人员)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6.服务年限时间如何计算?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此期间,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服务年限。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如:某离岗村医从1977年1月在村卫生室服务到2012年12月,那么他的服务年限就是1977年1月至2009年10月这一段,一共是33年。
7.申请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连续从业年限时,是否需要(三同期一同时)人证?
需要,并公示无异议才可认定服务年限。
8.在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期间,已超出退出年龄(60周岁)的工作年限是否纳入服务年限计算?
是。
9.个人申报时间截止后,再有人申报是否受理?
根据文件(渝卫基层发〔2016〕85号)要求时间办理,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10.哪些原始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身份和服务年限的依据?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档案局等单位保存的乡村医生相关资质证书的发放文件,乡村医生原始花名册或登记表,有村医姓名的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及其登记表,组织开展培训、考试考核的原始花名册等相关资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存的乡村医生花名册或登记表、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的原始花名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领取)名册、补助发放会计凭证等;村委会(居委会)聘用相关材料等;村卫生室保存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文书以及提供预防保健服务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乡村医生个人提供的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相关缴费收据(有章),乡村医生的任、留(聘)用证书(存根)或退出乡村医生证明(存根),各类乡村医生培训、表彰、考核、奖励、奖状或照片等。
11.离岗乡村医生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何处理?
离岗乡村医生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应编号入档留存,编号规则按两江新区统一规定执行。对不能入档的,认定机构办公室应予以复印或拍照保存,但认定机构办公室应在复印件或拍照上注明复印或拍摄于某某人手中保存的物证,时间,并签字(经办人),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12.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单位公章。
13.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是否可以享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是否可享受?
符合补助范围和身份认定的可享受本政策规定补助。
14.如何计算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金额?
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是在参加我市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其认定的服务年限多少进行补助。养老补助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根据其认定的服务年限计算一次性补助金额,用于本人参保缴费。医疗补助是从领取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补助标准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助10元。以认定的服务年限20年的离岗乡村医生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额:600元/年╳20年=12000元;
②每月医疗补助金额:10元/月╳20年=200元/月。
15.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如何享受补助?
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即:对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对未参保的,先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先用于参保缴费,缴费后仍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对已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将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16、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如何享受补助?
根据其年龄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即:对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记入其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待领取养老金时按规定发放;对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将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缴费,以提高养老金水平,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缴费后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此外,对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但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参保后再发放一次性定额补助。
17.原乡村医生又在村委会担任村专职工作人员的,已享受村专职工作人员参保补贴的,是否还享受本政策补助?
符合补助范围和身份认定的可享受本政策规定补助,但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时,同一年度不重复计算。
18.目前在岗人员是否允许申请享受补助?如果政府已支持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能享受吗?
目前在岗人员办理离岗手续后,符合补助范围和认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补助。如果政府已支持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补助。
19.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办理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2016年12月15日之前去世的,不予补助;2016年12月16日之后去世的,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助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养老补助全额发放、医疗补助发至死亡当月。由该死亡乡村医生的遗产继承人按照认定及申报程序申请,由原户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遗产继承人,不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发放。
20.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户籍迁移到市外,已享受市外补助政策的(如果当地补助标准低于我市标准),如何处理?
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政策。
21.原在市外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后户籍迁移到我市的是否享受我市政策?
若户籍迁移到我市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可享受政策,按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实际服务年限计算,之前市外服务年限不计入补助年限;若迁移到我市之后未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不享受政策。
22.户籍市内迁移的如何申报、认定和领取补助?
原户籍地(服务地)为同一区县,后来因户籍迁往市内另外区县的参保人员,由原户籍地(服务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对象和服务年限的认定,户籍迁入地或参保地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养老补助发放和医疗补助的代放。
23.曾在多个乡镇(街道)的村卫生室执业,向谁提交申请?
向最后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申请,之前乡村医生岗位经历档案记载需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证明材料。
24.文件资料、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调查核实。
25.组织上保存的村医花名册、登记表等资料,显示的起始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以最早记载的起始时间为准。
26.组织上保存的花名册等资料中有进入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村卫生室的时间,无退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工作年限?
认定机构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7.组织上保存的花名册等资料中如显示“十八岁开始",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时间?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
28.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服务年限如何确定?
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应计算为实际服务年限。
29.在村卫生室内不具备从医资质的人员是否享受本政策?
不享受。
30.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的补助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骗取国家资金,按相关法律追究责任;人证作伪证的,如属离岗村医,也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如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或村干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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