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2021年第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