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解读
资讯
工业快报
政策快报
微信扫码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上一篇:《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
下一篇:《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第39号令
23:17:56
云南:科创与产业深度融合 激发区域发展新动能
精益管理与数字化相结合
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发展仍面临三大隐忧
中央财政已预下达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首批资金810亿元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六大阶段,诊断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所处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