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母婴保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鲁卫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枣庄市2019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便于指导基层操作,方便群众办证,保障每位新生儿的法定权利。
三、主要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申报国籍、户籍的法定医学证明。作为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对象
(一)《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二)在枣庄市助产服务机构内出生,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拟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3、什么时间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建议新生儿父母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申领。具体办证时间详见各签发机构宣传栏。
4、《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前、后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一)携带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遵循实名分娩制,请您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小名及曾用名,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提供虚假资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二)提前起好符合要求的新生儿的名字。给新生儿取名请您慎重,认真对待,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冷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
(三)《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长期有效的法律证件,新生儿父母及监护人应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涂改、塑封、私自拆切副页。
5、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能否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 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办理现行《出生医学证明》。
(二)如需出生医学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四、涉及范围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五、执行标准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遵照本办法要求,依法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分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工作。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2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六、解读机关: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任怡春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3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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