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已经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济南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称特许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提供服务,承担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险抢修责任的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
(二)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三)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四)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负责本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会公众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本市某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等,明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八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可行性评估,完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部门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并依据经审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三)配备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应工种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企业规模、技术、管理维护能力匹配特许经营范围的建设管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程序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燃气管网设施、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和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内容相抵触。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依据大型河流(河道)、重要道路、山脊连线等为界的原则,划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管道燃气项目,需要超过30年的,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协议双方约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责任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干涉特许经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间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燃气管网和燃气管道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四)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按规定进行移交;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特许经营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等原因,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企业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企业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企业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企业确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第二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收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管道燃气项目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新的特许经营企业选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和原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资产交接预案,保障管道燃气的持续稳定供应。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经营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保证其特许经营区域内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被实施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终止或者被取消后,在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企业必须保障城市燃气管网正常运营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管理能力、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特许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中期评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企业中期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期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和动态适应性;
(二)特许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发展及规划制定执行情况;
(三)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能力和行业服务质量情况;
(四)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是否依据专项规划要求执行;
(五)提供的燃气产品和服务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六)重要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七)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八)应急机制编制、抢险人员和应急装备配置及演练情况;
(九)用户投诉处理及满意率调查情况;
(十)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其它事项。
评估周期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必要时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或者“不通过”。评估结果“不通过”的,应责令特许经营企业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作为特许经营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并按规定对涉及特许经营企业的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对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服务区域内所有燃气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无差别地提供燃气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管道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许经营企业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企业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或减免配套费方式及其他优惠和补贴政策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用气项目红线内管道燃气设施移交给特许经营企业管理的,移交单位与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移交协议中约定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更新责任。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电话、网络、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等投诉受理机制,响应市民对安全、维修、服务等方面的诉求并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特许经营企业确无能力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续稳定向用户供应管道燃气并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许经营企业及其燃气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施相关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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