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DR-2018-002002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即政办发〔2018〕105号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0号)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类别与标准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0元,配套内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二)非工业项目,即除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400元,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等设施的建设。
专项配套主要包括供热、供气配套工程。供热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115元,不包括热计量装置费用,配套范围是从热源(厂、站)起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置(含用热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供气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30元,配套范围是从气源起至居民用户用气计量装置。
按流量计费标准:供热配套费,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非工业项目均按设计最大小时热负荷每吨蒸汽征收45万元;供气配套费,非工业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征收400元,工业(含仓储物流)项目按设计日用气量每立方米征收200元,配套范围是从热(气)源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
二、减免项目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不含专项配套费):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4.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6.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
7.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事业健康项目、社会救助管理站等公益建设项目;
8.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场等公建配套设施。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青岛市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新建小区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
新建小区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配套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10〕76号)执行,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征收。
四、补缴程序
(一)对不具备供热、供气配套条件的或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供热、供气专营单位共同认定同意,可暂不缴纳相应的供热、供气专项配套费。以上项目,如达到配套条件或因项目变更,需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应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本文件规定标准补缴专项配套费。
(二)对不使用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并在售房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时应明确标识。
五、使用管理
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配套费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业项目综合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镇街用于辖区内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建部门根据征收情况并结合配套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拨付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拨付至各专营企业用于专项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1日。有关配套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省、青岛驻即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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