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精神,2017年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以聊政字〔2017〕139号文予以印发。目前,该《实施办法》已实施两年,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失效。为保证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市交通运输局重新组织起草了《聊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有了有力的具体的指导规范和管理遵循。目前,我市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达12家,62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取得营运证件,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587个。由于该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已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失效。为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保证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亟需制定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因此,我局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此《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份,我局根据市司法局的意见,明确了对该文件的修改程序,并将《办法》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了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未收到有效的修改意见。2020年2月份,我局向市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会签。2020年3月23日,市司法局对《办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继续沿用原《实施办法》整体框架,主要内容未作改变。全文共分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六章。

一是网约车具体条件基本未变。按照国家要求,网约车的车型要明显高于主流巡游车,与巡游车错位融合发展,为乘客提供高品质、个性化服务。按照市司法局的意见,参照外地市的车辆条件,将原《实施办法》中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 2600 毫米,修改为不低于2550毫米。其他网约车具体条件与原《实施办法》相同。

二是网约车驾驶员的许可条件未变。除了满足国家对网约车驾驶员要求的条件外,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明确了驾驶员从业年龄和居住证明要求,即要求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三是重新明确了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在市驻地(包括东昌府区、市属开发区)组织实施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明确了各个相关部门及监管职责。

四是坚持运力发展、运价机制不变。在运力规模控制上,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按有关规定在网约车服务平台等场所做好收费公示,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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