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目最高可奖300万元,山东烟台加快建筑业现代化发展实施意见印发-招标采购导航网

   重要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指出,应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2年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2025年达到40%。同时,大力发展钢结构、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单个项目最高奖补300万元。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烟台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政字〔2021〕52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加快我市建筑业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打造建筑业总部基地,坚持“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鼓励来烟建筑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建筑服务业企业总部、科研机构等入驻总部基地。对入驻总部基地的企业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前三年免交租金,后两年根据税收和经营情况减半交纳租金)及医疗、教育、居住等优惠政策。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在烟注册设立山东总部公司并纳税纳统的,给予一次性筹建补助 300 万元;设立区域总部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且管理烟台市域以外 2 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筹办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由市、县两级按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对整建制迁入烟台的企业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筹建补助。鼓励各区市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 2021 年底前建筑业经济纳税纳统工作提升较快的区(市)政府(管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区市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招引建筑业企业来烟发展。 招引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本市或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本市或将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本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自迁入之日起 3 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50%奖补。对迁入本市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本市关于人才引进的住房保障、生活补贴等政策。受到奖补的企业 10 年内工商注册地外迁的,收回全部奖补金及利息。对新迁入的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给予连续 2 年信用评价加分,施工甲级资质(一级资质)企业给予 1 年信用评价加分,并在企业手续办理、招标投标、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支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烟台设立分公司,并按照税收政策在本地办理纳税登记满两年的,与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同等享受奖励政策。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烟台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建立覆盖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落实定期考核办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市场主体全面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开展信用分级评价并定期公开信用评价信息,加大“红名单”“黑名单”企业发布频次。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赋分应用,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 10%以上;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应参照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4.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及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不按合同履约,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创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模式,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评定分离”实施细则,科学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分别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严禁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使用或试运行超过半年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拒绝或拖延工程竣工结算。对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承接新项目。


  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扣 除甲供材料)的 7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工程施工合同中应设置风险条款,主要材料、人工单价等波动幅度超出±5%的部分按实调整。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于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凡是能够通过保函、担保或者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封顶制度,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区市管辖范围内最高缴存额度为 200 万元。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 5%降至 3%,探索推行质量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从 3%降至 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烟台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放宽承揽业务范围。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履约担保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资质等级范围的业务。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甲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联合体”投标模式。 鼓励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信用分值可按联合体中高分值企业计算。市、区(市)城建、市政等平台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公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EPC 招标,鼓励招标人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由大型国企、央企与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共同承建本市工程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对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与长期合作、市场信誉良好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劳务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建筑业小微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 2021 年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最高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升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在地地 方财政新增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补。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严格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坚决遏制恶意拖欠行为。加快推进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推广应用,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并对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实行线上监管。对连续 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上年度本市信用评价结果 AA 级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免缴下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人才培养引进。 建立政校企联盟,提倡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培育建筑专业大学生创业就业实践实训基地,打造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方式,构建建筑业队伍发展长效机制。对达到基地创建标准的高等院校,由市财政给予奖补 100 万元。 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我市建筑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国际性职业技能大赛。定期组织建筑业技能大赛和业务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工人纳入现有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的补贴范围。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享受市引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鼓励以聘任“周末工程师”方式,柔性引进一批创新型、创业型、实用型人才,为打造“智慧住建”提供坚强智力支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行施工环保差异化管控。 对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变更合同约定或协商签证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3.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 鼓励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市内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信用分值等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和信用分值认定依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着力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综合资质企业。


  建立骨干企业名录库。 上一年度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AAA 级企业纳入骨干企业名录库,对年产值超过 1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烟台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邀请招标时优先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投标人;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承包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从骨干企业名录库中选择担任承包商的,预售监管资金首个阶段控制比例可降低 10%。


  弘扬企业家精神。 组织评选“烟台市建筑业突出贡献企业”“烟台市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标杆企业”“烟台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树立典型,激励先进,给予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加分奖励。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选树条件可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


  市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企业增产创收。 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0 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 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 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建筑业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比往年最高额实际增加 500 万元以内的,按增加部分的 10%给予奖励;增加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部分的 20%给予奖励,增加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增加部分的 30%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企业晋升资质。 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级奖励 1000 万元的基础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对当年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建筑 施工企业,给予奖励 100 万元。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申请市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资质时,相关业绩可以采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快拓展埠外市场。 依托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建筑业外出施工服务联络站,积极帮助企业牵线搭桥,融入当地市场。完善“烟台市海外工程建设发展联盟”,畅通政企、银企联系渠道,推动企业强强联合、抱团发展。企业在市外承建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可享受相应奖补优惠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开拓市场活动。


  实施“走出去”奖补政策。对企业承揽外埠项目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由收益地政府按照市外、省外、国外项目分别给予 30%、40%、50%奖补。对成功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 100 万元。工程设计企业承接境外设计费 8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 20 万元奖励。本市企业外出承揽项目,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 1 亿元且低于 3 亿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达到 3 亿元且低于 5 亿元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达到 5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 激励建筑服务业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勘察设计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监理资质晋升至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资质)。具有甲级(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实施信用激励政策,对参建项目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建筑服务业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引导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宽和延伸服务业务,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 识,对承建(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获得 鲁班奖、詹天佑奖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 获得 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获得省长质量奖、泰山杯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建筑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工程项目可按程序优先申报省级及以上工人先锋号。在招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的 1.5%、1.0%、0.8%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总工 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9.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推动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 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集中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新建项目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并逐年提高比例。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服务业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转变工程建造方式


  2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到 2022 年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30%,2025 年达到 40%。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应用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和预制楼板。 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等公益性建筑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并优先采用钢结构建设。超过 5 万平方米的社会性投资项目,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等指标。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人才住房、拆迁安置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 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 3%的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装配率超过 50%的装配式建筑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其开发建设企业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可就该项目申请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按建筑业增值税率征收,对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予以增值税即征即退 50%优惠。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国家、省、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完善延伸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业链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享受烟台市招商引资等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 大力发展钢结构、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新建校舍项目应采用钢结构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工程全面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大跨度及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方式建造。在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旅游等乡村振兴重点项目中推广应用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市级装配式建设示范项目,市财政每平方米给予奖补 10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300 万元)。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发展,以装配式部件、绿色建材、装饰装修、智能家居等为重点,推进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应用展示、技能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壮大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装备制造、部件部品、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关键行业的专精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中共烟台市委办公室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7 号)中有关支持新上技改项目、支持企业做强做优、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和支持智能升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资金奖励和奖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 新建建筑全面推广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加快装配化装修技术和标准研究,大力推广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推广应用整体厨房、卫浴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加强装配化装修在商品住房中的应用,推动装配化装修和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深度融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24.打造绿色建造产业园。 坚持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高点定位、高标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和技术领先的绿色科研、绿色建材、绿色智造、绿色商贸领域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构建包含建筑材料研发、设备智能制造、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专有部品部件等全领域、全生命周期绿色建筑产业链,打造绿色建造展示体验区、产业集聚区、技术集成区、人才创新区。对入驻园区符合奖励条件的领军企业享受烟台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市外投资部分累计达到 5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市外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由市、县两级按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对全市绿色建造产业具有突破性和长远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升绿色建筑标准。 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的绿色标准要求。全市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原则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对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奖励 3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 万元),三星级项目每平方米奖励 5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 万元);新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奖励 100 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新建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区,每个项目奖励 50 万元,以上资金由税收缴纳地政府奖励。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推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倡导绿色建造方式,提升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到 2023 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70%以上。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积极推进区域绿色低碳发展,打造区域零碳国际生态示范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 从 2022 年开始,每年选择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办公、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和集中建设的公租房、人才公寓等居住建筑,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筑按照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对于满足超低能耗标准的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指导价格可适当上浮 5%—10%;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25%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下调 10%;不预留集中供热设施的不收取供热设施管网工程建设费,已预留但未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不收取房屋供热空置费。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被 动式超低能耗自住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执行标准基础上上浮 20%;对列入市级被动式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其他优惠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行动


  27.强化产学研合作。 鼓励建筑业骨干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建立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业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增强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建设,鼓励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争取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甲级资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专业企业建立 技术研发中心。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将创新发展理念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新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奖励企业 2 万元;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32 号)执行;新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定的 QC 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 1 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评定的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每项奖励2 万元;新获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定的全国市政工程质量信得过班组的,每项奖励 2 万元。对获得国家部门认可的发明专利、科技创新成果的,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 BIM 大赛奖励、技术创新奖等,按照获奖级别每项目分别奖励 5 万元、2 万元,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并按程序和条件优先申报全员创新企业。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数字建筑新生态


  29.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 以“新城建”助推“新基建”,加快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做好国家“新城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依托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筑信息模型(BIM)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探索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慧社区、智慧审批、一体化数字住建等深化应用,逐步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CIM+应用”智慧水平,全面推动城市“一网统管”体系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 以提升建筑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为目标,在全市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新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采用智慧工地,建立支撑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到 2022年底,全面推行二星(AA)级智慧工地;到 2023 年底,全面推行三星(AAA)级智慧工地。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入建设工程费用,并明确计取标准。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足额拨付智慧工地建设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1.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大力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实现建筑构件的智能化生产,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钢结构、木结构住宅,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现工程建设的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2.大力推广 BIM 技术。 加快构建 BIM 技术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驻烟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 BIM 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孵化 BIM 技术产学研协同育人项目。深化应用自主创新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调水 平,加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着力推广以 BIM 技术为代表的智慧建造方式,自2022 年开始,市级政府投资 2 万平方米以上工程在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推广应用 BIM技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落实金融与税收优惠政策


  3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驻烟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设立绿色审批通道,提升绿色贷款占比,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提高授信审批通过率,提升信贷支持规模。对建筑业企业参与 PPP 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依法合规给予融资支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融资,允许建筑业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开展“政银企”三方互惠合作。 建立政银企联盟,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银行机构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加强三方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共同推进建筑业发展提档增速。政府部门建立骨干建筑企业名录库,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骨干建筑企业白名单。推进联盟成员在城市更新、新城建、建筑节能、可持续建筑及绿色产业园区建设、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重点产业建设上广泛开展金融合作。对开展新信贷业务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对联盟成员企业开辟“一企一策”绿色通道专属服务,搭建个性化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量身定制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政策性倾斜,进一步提高对重点建筑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业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政策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发挥“房地产建筑业一体化智能管控平台”作用,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占用、土地出让、土地转让、不动产登记、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承揽、楼盘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网签合同等信息。税务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项目源头控管、全流程跟踪、全税种比对,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效。


  市税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保障与服务


  各区市政府(管委)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认真研究解决辖内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采取“政策直通车”“服务专员”等形式,“一对一”送政策上门,“面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渠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区(市)政府(管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帮包 1 家建筑业企业。


  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充分发挥“政银企联盟”“政校企联盟”联盟平台优势,引领烟台建筑业迈入现代化发展的快车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创优创奖的奖励事项纳入市级年度预算安排,其他相关奖励


  除明确激励资金来源的,均按市级财政与区市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企业年度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本意见仅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6 日印发


  来源: 国家建筑材料展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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