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9〕56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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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培育我区重点工业骨干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力推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企业上市,纾解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暂时流动资金困难,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和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是指在企业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及其直系家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同)负有不得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主要增信手段,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工业类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提供风险缓释的财政资金,按照“银行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控可控”的原则,为合作银行机构发放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的最终损失提供补偿。


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2000万元。合作银行发放的流动性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5倍,贷款总额不超过10亿元。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派生的利息共同构成。

第五条  区金融发展中心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对使用风险补偿基金增信的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业务进行备案审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对风险补偿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推动主要产业工业企业发展,向合作银行推荐全区工业重点企业,协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向合作银行推荐工业园区内企业,协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区食品园区管委会负责向合作银行推荐食品园区内企业,协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首家签约合作的在綦银行机构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唯一托管机构,管理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增信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綦江区辖内,且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二)属于产品有市场、项目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工业企业或新兴产业、行业骨干、就业大户的工业企业;

(三)无购买期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家属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非法集资、骗贷、洗钱、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綦银行机构,且经营合法合规;

(二)若企业流动性贷款发生损失,自愿承担最终损失的50%。

第十条  合作银行机构主要履行流动性贷款业务主体责任:

(一)负责接受企业流动性贷款申请和相关部门推荐;

(二)负责开展资格审查、贷前调查和授信审批;

(三)负责向管理机构提请风险补偿基金提供风险缓释;

(四)负责流动性贷款贷后资金监管;

(五)贷款发生逾期后,负责欠款追索;

(六)贷款确定最终损失后,负责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

(七)负责及时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报告涉及风险补偿基金的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重要信息等。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机构须先与管理机构签订企业流动性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形式、双方职责、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风险补偿比例等,方可办理以风险补偿基金提供风险缓释的贷款业务。


第四章  贷款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发放流动性贷款,单笔单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利率参考同期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风险定价,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流动性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机构申请办理流动性贷款业务;

(二)合作银行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遵照国家相关信贷规则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独立按流程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批;

(三)合作银行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基金为贷款提供风险缓释;

(四)管理机构对流动性贷款业务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备案后,由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五)管理机构出具备案文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机构向管理机构申报工业企业流动性贷款业务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流动性贷款业务备案申请;

(二)企业基本信息及市场、前景、技术、竞争力的发展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企业最近两年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抵质押担保措施资料复印件;

(八)银行授信审批书复印件;

(九)银行和企业拟签贷款合同样本;

(十)银行放款后,提交企业借款合同复印件、放款凭证复印件和贷款资金监管材料。

第十五条  若企业流动性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送贷款相关信息,并每月5日前定期报送,包括以下资料:

(一)逾期贷款情况;

(二)逾期贷款催收情况及处置计划;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作银行方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贷款损失补偿:

(一)企业贷款逾期超过90日;

(二)合作银行已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抵质押物处置、司法追讨等追索措施;

(三)合作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无法覆盖企业贷款本息(不含逾期后利息、罚息、复利等)。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给予贷款损失补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合作银行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损失;

(二)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管理机构向申请银行出具《风险补偿批准书》;

(四)管理机构从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划拨载明的补偿资金到申请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损失,须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贷款损失的报告;

(二)逾期贷款情况印证材料;

(三)对借款人逾期贷款催收情况的报告及印证材料;

(四)抵质押物等处置情况印证材料;

(五)逾期贷款认定最终损失的印证材料;

(六)有权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文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含司法执行终结或终止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流动性贷款最终损失计量依据为:贷款逾期时应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包括逾期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扣除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后再减去未能处置的抵(质)押物市场价值,即认定为贷款最终损失,风险补偿基金按贷款最终损失的50%对合作银行实施补偿。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最终损失进行补偿后,贷款本息的债权不转移,仍属于接受补偿的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过程中,当风险补偿基金出现重大问题时,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新增业务审批,待重新评估后向合作银行作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与所有合作银行机构的合作终止后,风险补偿基金清算后退出,基金专户中的所有剩余资金(含本金和利息)由管理机构返还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企业通过风险补偿基金增信办理的流动性贷款,其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机构和贷款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的,取消银行机构与风险补偿基金合作资格,取消企业流动性贷款资格,给风险补偿基金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不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一旦发现贷款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机构收回贷款资金或责成企业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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