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本单位决定对 郓城县金鹏玻璃有限公司违法使用34台国家明令淘汰型电机一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对该公司使用34台国家明令淘汰型电机等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听证会时间: 2021年5月20日9时
三、听证会地点: 菏泽市长江路999号(原市物价局)六楼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丁秀芬 联系电话: 5829868
联系地址: 菏泽市长江路999号5009室(原市物价局)
五、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21年 5月18日前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于2021年5月18日前到本机关办理有关参加听证手续。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机构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特此公告。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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