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南文旅委发〔2021〕80号

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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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抓大文旅促品质化”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根据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9号)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巴南委办〔201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从事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旅融合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剧场演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景区、品牌书店、星级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方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在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补助措施

第四条  鼓励文化旅游新业态发展

一、支持文旅新业态企业发展。对新注册成立的自购或者租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影视拍摄、动漫游戏研发制作运营、虚拟现实应用、数字阅读、电商直播、网红孵化平台、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制造、文博展陈、设计服务、研学旅行等文化旅游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装修、日常运营等综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培育经营发展

二、支持对外交流推介。文化企业经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参加国家级、省市级文化产业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用的50%补贴。其中,市内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次,市外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次,同一企业一年内只可享受补贴一次。

三、促进品牌书店、特色书店发展。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且具有一定特色及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书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1001-2000平方米、2001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金扶持。

四、推动演艺产业发展。通过正规票务公司(平台)进行售票的商业文化演出活动,单场购票观众在10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2万元/场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助不超过20场次;单场购票观众在30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4万元/场的补助,以实际演出时间先后为序,全年补助不超过20场次。

五、支持影视业发展。对影视文化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全国院线上映、在中央、省级卫视频道播出、或在新媒体平台(新浪、腾讯、优酷、爱奇艺等)播出,播映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对巴南区城市形象宣传和文化旅游拉动起到促进作用的,经认定,可给予每部10万元补贴。

第六条 鼓励品质提升

六、支持文化园区创建。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园区,分别按10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化基地,分别按5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文化企业30强、市级文化企业30强,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升级创建的园区、基地,补齐差额。文化园区(基地)包含但不限于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等,以国家、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园区(基地)评审相关文件为准。

七、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评比。对文化旅游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获得国际级、国家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八、支持A级景区创建。被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升级创建的景区,补齐差额。

对已评定为5A、4A、3A级景区的,每次通过评定性复核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九、支持智慧景区创建。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十、支持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创建。被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甲级、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升级创建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民宿,补齐差额。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被摘星(降级)再创或同一经营场所更换经营主体再创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十一、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全年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无违规违法行为和有效旅游投诉,且年地接游客来区旅游人数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独立法人旅行社,给予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

十二、鼓励文物建筑修缮利用。经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社会资本对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进行保护修缮利用工程,严格按照文物修缮工程相关程序实施的,根据保护修缮工程项目总金额(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的10%给予补贴,同一文物点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鼓励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成功申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非遗项目传承利用品牌创建。成功创建市级及以上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传承教育示范基地、非遗传习所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施程序

十五、申报。区文化旅游委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申报上一年度相关奖励政策,企业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十六、审核。区文化旅游委在申报截止后对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再会同相关单位会审,采取查看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核查,并提出会审意见,最后提交区政府审议。

十七、公示。对拟补助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八、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九条  享受原则 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与我区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文化旅游委和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区文化旅游委要加强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接受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解读:

巴南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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