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明确要求地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审慎监管,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全面科学评价融资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及经营行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支持普惠金融,防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持续经营满1年。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是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应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对管辖地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正、审慎的前提下,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总量与结构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办法》分为五章共26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评级目的、原则及适用对象。第二章为评级体系。对评级结果的呈现作出了明确阐述,包含评级要素、评级指标、评级标准等部分内容。第三章为评级流程。主要明确了整改评级工作的启动开始到收尾结束的整个流程。第四章为评级结果运用。主要说明了评级结果在日常监管中的实际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核心举措:一是监管评级等级。《办法》规定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从A到E表示等级越低,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监管分类施策。二是体现差异化监管。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精神,督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在具体评级内容上,实施了差异化的评级指标和标准。三是评级结果运用。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对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并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可视情况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股东等单位通报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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