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1〕63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重庆市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精神,加快推动重庆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融入国家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体系,在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后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成套装备、单体装备和关键核心部件等。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二、《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并公开发布《目录》修订征集通知。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或产品;

(二)产品具有创新性、技术先进性且低碳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产品应处于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以下简称“综合险”)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成套装备、单机装备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低于产品价值;关键核心部件保险责任限额不应低于产品价值的2倍。

四、“综合险”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与试点工作的各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改进保险服务,深入制造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理赔快速通道,积累有关保险数据,加强基础研究和分析,不断优化保险方案和服务。

五、产品符合《目录》,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且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贴。投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和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

(三)生产经营正常,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未享受中央或其他地方财政保险补贴。

六、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可以申请重庆市首台(套)装备保险补贴,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保费补贴针对产品价值本身,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70%、6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按80%给予保费补贴。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包含央属、市属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递交申请,区县经信部门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经专家审核后,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出具建议意见,下发补贴资金。

八、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制定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政策支持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重庆银保监局负责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

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绩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推荐、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十、各级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2020〕38号)规定处理,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取消该单位继续申报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格。

十一、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鼓励用户单位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作用,减轻生产企业的资金压力。

十二、相关申报要求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62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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