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财农〔2013〕215号荣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荣昌县财政局电子公文

  

荣财农〔2013〕215号

  


  


  

荣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

  

为做好我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5号)和荣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荣财农[2013] 21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荣昌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办法,促进工作。

  


  

附件:荣昌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荣昌县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抄送:荣昌县农业委员会、核算中心。

  

荣昌县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在一定期限内设立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美丽乡村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区县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加强和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建设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2.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美丽乡村试点项目建设和村级办公及运维管护的财政资金。


  

建设资金。包括: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资金、美丽乡村试点资金,以及整合的其它涉农项目资金。

  

运维管护资金。整合村级办公及村公益设施运维管护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运维管护经费,以及整合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维修补助、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医疗设备及网络维护专项补助、村财政资金公开工作补助和安排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的其它经费。

  

  1.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1.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1.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行便道、机耕道、村社道路建设;人畜安全饮水,适度普及自来水;院落环境连片整治,支持农户改厨、改厕、改圈,设置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建设垃圾、污水集中初级处置点,加强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建立保洁人员队伍;村级公共区域设置路灯、公共厕所、消防器械、公共水源等;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展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宣传教育。


  2. 发展农村文体事业。完善村文化室、农家书屋、公共广场、广播电视村村通等项目建设;在村级公共广场设置广播音响、健身器材等,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3. 巩固农村教育成果。完善农村校舍、活动场所等设施设备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开展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活动。


  4. 健全农村医疗社保体系。整合资源,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五保户的帮扶和关爱;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5. 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完善农民新村居民点建设规划,保持乡村功能和文化特色,引导农民合理、集约建设住宅;整合资金、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应急避难能力,完善排洪沟、拦山堰、避难场所等实施建设。


  6. 完善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推进村级农业科技术服务站、农民“田间学校”建设,利用远程教育设备,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发展特色效益农业,优化细化农村产业布局;扶持农业机械、生产、营销等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


  7.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网点、自助机具、POS机存取款点等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大力发展村民手机支付等新型便捷服务功能,畅通支付结算渠道。


  8. 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村干部补贴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更新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施设备,完善村干部培训机制;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强化事前、事中公开;建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设置警务室;落实大学生村官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做好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加强村干部后备人才培养。


  9. 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长效运维管护机制。整合相关资金,加强对农村道路、桥梁、渠堰、路灯、垃圾集中点、污水处理池等基础设施和村公共服务中心、卫生室、文化室、农家书屋、公共广场等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健全长效运维管护机制,提高实施设备利用效率。


  

  1. 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奖补资金使用的安排使用和财务处理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规范程序进行。


  

  1. 试点项目管理


  

  1. 试点村选择。县财政局与规划、农业、交通、水利、建委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确定群众积极、建设热情高、基础和经济条件适宜的村参与竞争立项。


  

试点村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突出特色和产业优势;在地理上,试点村要集中连片,其所在乡镇应相互接壤,形成一定范围的集聚发展区;在基础条件上,要有一定的产业支柱,农民居住较集中,群众受益面积较大。在组织保障上,要选择乡镇党委政府及村支“两委”班子凝聚力较强、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开展试点。

  

  1. 试点村项目选择。具体项目上,要按照“一村一策”的办法,根据试点建设内容,选定具体建设项目。查漏补缺,推进试点村建设。要通过项目建设大幅度改善村级公益事业面貌,显著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示范带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 项目规划。在申报奖补资金前,应深入试点村调查研究,围绕奖补资金使用的九个方面,对照本地实际,在现有基础上查漏补缺,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引导群众提出建设意见,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步骤、财政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措施等,并进一步细化量化各项建设标准和维护费用。


  3. 项目申报。试点村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将建设项目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开公示后,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牵头对申报村及项目进行初审,组织、帮助试点村编制申报书,完善材料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试点项目的申报时间及文本要求以市财政局发文为准。

  

  1. 项目审批。市财政局根据试点区县报送的申报材料,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农业人口、试点项目内容和范围等因素安排奖补资金。


  2. 项目实施。村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落实项目运维管护制度、公开公示奖补资金等。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不能由农民自建的,也可以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指导行政村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3. 项目验收。镇(街)财政所应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奖补资金清算。


  4. 项目运维管护。县财政局将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村级组织办公及公益设施运维管护经费,并督促指导镇(街)和村整合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长效运维管护制度。运维管护资金只能用于村级公共服务实施的运维、管理和修缮等方面,不得用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之与运维管护内容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5. 公示制度。镇(街)财政所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对已建成试点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项目所在村的主要入口设置醒目的标识和公示牌,设置县财政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6. 档案管理。镇(街)财政所负责试点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会议记录、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7. 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每年抽选部分试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镇(街)财政所对试点项目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年度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县财政局。


  

镇(街)财政所应积极整合其它涉农资金和项目投入试点村,形成集聚效应。对其它涉农资金和项目的整合力度,将作为对试点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县财政局依据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考评试点镇(街)工作情况,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

  

  1. 监督检查。县财政局每年对镇(街)管理使用奖补资金情况进行全面巡查。镇(街)财政所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开展对属地内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及试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1. 县财政局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集聚其它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推进试点工作。但在会计处理中应将奖补资金与其它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事项和形成资产予以分别明确。奖补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


  2. 县财政局接到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奖补资金后,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上级奖补资金及本级统筹资金及时下达相关镇(街)。


  3. 县财政局将确保奖补资金按照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规范开支,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补贴、公务接待 、外出考察、投资经商办企业及购置交通工具、移动电话、烟酒等超出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之外的支出。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内容和资金方向的,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调整或改变奖补资金用途的区县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同时后续2年内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4. 镇(街)财政所应分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奖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支出。


  5. 村委员会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镇(街)财政所提交报帐申请书(参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报账申请书),并严格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关于村民自建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的规定程序进行报账。


  6. 如奖补资金有结余,村委会应继续用于本村公益事业项目,并报镇(街)财政所备案,接受各级财政的监督检查。


  

  1.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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