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公布了《大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大足府发〔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我区于2017年12月公布《大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足府发〔2017〕49号),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我区也相继印发《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11月,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以下简称《市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办法》内容,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区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2021年规范性文件计划审议项目。
二、主要特点
《办法》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严格对标对表《市办法》抓落实。《办法》严格按照《市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明确要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不能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办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补短板有关要求,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精准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突出政府投资的公益属性。
二是归纳吸收巩固投融资改革实践过程中的成果。此次出台规范性文件充分吸纳我区在推进简政放权、放开市场准入条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等方面的做法,系统归纳近年来出台的系列改革措施文件,使《办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着力解决一些职责边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解决职责边界分歧,《办法》明确了投资概算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体等内容,同时强调各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配合。
四是以促进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思路。《办法》在紧扣国家、重庆市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路径,明确投资概算核定后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推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鼓励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0条,内容涵盖了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为了增强《办法》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对适用范围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层级范围进行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含双桥经开区)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二是对领域范围进行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三是对管理范围进行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办法》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一是区政府的领导职责,通过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二是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三是强调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四是明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
(三)政府投资决策。为了保证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办法》重点强调和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制度,具体包括五年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等;二是强调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基本建设条件的核实;三是细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要求和审批程序;四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简化审批程序、实施在线审批监管、初步设计与概算核定同步办理、并联审核等。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办法》细化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管理:一是明确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基本条件,即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是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调整程序、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为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二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开工、工程变更、资金保障、概算调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对项目完工后涉及的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产权登记和移交、项目后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六)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三是强调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共享协作、信息公开;四是强化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监管。
四、《办法》与《市办法》对比情况
(一)《办法》第十三条增加“对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可提前启动前期研究,项目法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专项论证单位比选和勘察、设计招标,提前开展方案论证(包含地勘、环评、城市绿化、水保、地灾、文物、地震、自然资源保护地等相关专项),提前开展研究的经费按项目总投资5%—8%预安排,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纳入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申报”内容,主要理由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作了“提前开展研究的经费按项目总投资5%—8%预安排的规定”,增加内容与渝府办发〔2020〕118号文件表述一致。
(二)《办法》第十六条在明确“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与《市办法》一致)的基础上,增加“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图预算及招标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要考虑是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后,明确项目单位要对预算及招标清单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办法》第十七条对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的主体予以明确,即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定投资概算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初步设计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四)《办法》第十九条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市办法》(第十九条)未作规定。包括“(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且按规定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以不再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以及点多面广量大的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概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市政维修、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审批概算。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主要理由是《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概算”。《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号)规定,“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维修、修缮工程等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规定,考虑到1万平方米体量过大,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市住房城乡建委后建议将投资额度改为400万元,建筑面积改为1000平方米。
第十九条还明确了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决策程序。即“(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应当取得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后实施。”主要考虑是抢险救灾项目客观存在,在此明确决策程序。
(五)《办法》第二十八条在强调“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估算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的,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再报请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核,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二是估算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并报分管专项工作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联合审核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六)《办法》第三十三条在明确“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与《市办法》一致)的基础上,增加“区政府可确定区属国有企业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委托主体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在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的前提下,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内容。主要理由是《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体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市政府可确定市属国有企业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我区参照执行。
(七)《办法》第三十八条增加“涉及合同变更的,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内容。主要考虑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导致合同变更的要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办法》第四十条在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与《市办法》一致)的基础上,细化了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概的决策程序,《市办法》未作规定。概算调整需经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再调概。
(九)《办法》增加第五十九条,即“国家、市级有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五、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大足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区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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