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行政机关(3个)
李沧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李沧区档案局
李沧区国家保密局
2.依据及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区政府同意,公布第二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
3.执法主体履行职权有关要求
(1)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机关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2)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应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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