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细则》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3日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规范和加强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 11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组织实施的,利用区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支持经费标准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每年支持经费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项目预算;按属性类别分为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项目及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区科技局每年初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制定和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类别、个数、经费标准、申报条件和时间、提交材料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项目须为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需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合作协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科研单位、高校等。重大项目需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江北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资信,包括: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技术推广机构等,若牵头单位为企业须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与研究开发费用管理制度,设立研究开发费用专用明细台帐,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研究开发费用的使用接受纪监、审计、财政等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经费;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申报的项目无知识产权争议和侵权风险等。
(四)原则上同一单位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其中,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项,研发实力较强、纳入四上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大项目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国家、市、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相同内容、类型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立项评审。
第九条 立项评审按《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执行,并按以下规则形成立项推荐名单报局行政办公会审定,落实上级交办重大任务,执行“一事一议”决策等急需立项的例外。
(一)总量、经费预算控制,项目立项数不得超过项目申报通知下达数量。
(二)创新导向、充分择优,重大项目原则上为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两大类项目;同一层级、同一类别项目立项数不得超过进入该层级类别评审项目总数的50%。
(三)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在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评分重大项目不低于90分,重点项目不低于80分,一般项目不低于70分。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行政办公会审定意见,将审定后项目名称、资助金额和资助方式,形成公示文件在区科技局网站对外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受理调查,并反馈或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根据审定意见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在30日内与区科技局签定项目任务书,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区科技局只与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其他单位作为配合单位签字盖章。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自筹部分的经费,按《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细则》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对项目经费开支进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和安全,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结合实际抽查部分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进度,按照《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细则》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的两个月内进行,项目结题评审按照《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或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区科技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只可以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负责人重大变故、单位重大经营困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以终止。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弄虚作假、项目未能按时结题超6个月以上、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无法实施项目等情况,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终止实施的项目,不再拨付第二次经费,并按照《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细则》追回未执行的项目经费。
第六章 综合监督
第十八条 落实以信任为前提的科技管理机制,实行科技诚信承诺制度和科技诚信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区科技局监督检查,认真履行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加强对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区科技局推进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十九条 落实科研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纳入科技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技诚信记录,3年内限制其申请区级财政科技经费;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北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北科委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58号),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结题评审的管理,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公正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评审是指区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专业评审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和投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的评判和审核活动。
第三条 区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评审组织机构根据评审项目的类别、数量等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确定评审的日期、地点、评审专家数量、每个专家组评审项目的数量、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评审专家是指在项目评审活动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并遵守有关规定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在市科技局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中财务、管理类专家可分别聘请1名财政审计和项目领域主管部门(处室)领导。评审专家给出的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指出项目的优势、不足或改进建议等。
第五条 评审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总数一般为单数。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有1名。评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组织机构指定或专家组内部协商方式产生。
第六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评审方案组织评审资料和答辩人员,答辩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立项评审资料一般包含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人事关系或社保关系证明、项目资金承诺书和预算测算说明以及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结题评审资料一般包含项目任务书、项目研发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检测机构的测试或检测报告、项目经费的决算表或专项经费审计报告以及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专家书面评审(网上评审)和集中答辩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填写专家评审表。
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目的意义、预期效果、技术水平、应用目标、产学研结合、完成能力、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经济技术指标可考核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形成专家组综合分数后择优进入下一环节推荐名单,其中专家组合理建议将纳入任务书指标管理。
结题评审,评审专家按照项目任务书逐项评价,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明确“验收通过”和“不通过验收”。原则上专家组评审验收认为完成目标任务的,视为通过验收;凡提供评审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专家组认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八条 区科技局或委托的专业评审组织机构负责宣讲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汇总、核对专家评审表并封存,解答评审专家的提问,并进行监督。
第九条 区科技局依法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江北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创新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级项目经费主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实行两次拨付,取得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后拨付60%,通过验收后拨付40%。
第三条 分级分类、优化结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年度支持经费总额500万元,并逐年增加。
(一)科技攻关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试验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
(二)科技产业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仪器、设备购置费,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按政策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三)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基本建设补助经费,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等。
(四)其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实施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合作、科技交流等各类科技专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按职责与权限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区科技局建立相应内控制度规范项目经费使用。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级财力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
(二)区科技局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经综合平衡后,安排并下达当年项目经费。
(三)区科技局根据我区急需确定的项目,可以简化经费预算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区财政局同意。
(四)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项目支出范围按本细则第三条执行,项目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七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科目间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 区科技局另行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内控制度,规范项目经费的使用。每两年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经费进行效益评估,并按评估建议改进经费管理。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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