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2020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0〕339号),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精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0〕339号)等文件规定,重点在投资方向、投资边界、投资事权等三个方面着力,提高政府投资精准度,全面提升政府投资质量效益。强调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不能干扰市场公平竞争,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精准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突出政府投资的公益属性。
二是提效。《实施细则》提出,聚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过程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建立完善项目储备、要素保障、前期工作经费、程序简化、信息化管理等五个方面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同时强调各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要求及简化审批程序。
三是规范。《实施细则》在适用范围、投资方式、决策程序、管理制度、计划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方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着力消除政府投资管理模糊区、真空区。同时,对合理超概和违规超概调整的报批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因项目单位或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责任,造成投资增加的,强调先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后,再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51条,内容涵盖了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区域范围进行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和市级补助资金、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是对领域范围进行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三是对管理范围进行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参照本细则执行;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三)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对相关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一是强调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通过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投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二是明确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三是强调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四是明确财政局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财务决算、资金拨付及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投资决策。为了保证政府投资决策科学,《实施细则》重点强调和细化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制度,具体包括五年储备库、三年滚动规划等;二是强调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基本建设条件的核实;三是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简化审批程序。包括:
凡是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凡项目总投资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需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从其规定;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投资概算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规定不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实施。
(六)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细则》细化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管理:一是明确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基本条件,即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是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调整程序、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为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实施细则》细化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二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开工、工程变更、资金保障、概算调整、工期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四种情形分别报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核定。三是对项目完工后涉及的竣工验收、财务决算、项目后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得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
(八)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施细则》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三是强调政府投资管理中的共享协作、信息公开。
(九)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法律责任的规定执行。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追责情形。二是对项目单位追责情形。三是对中介服务机构追责情形。
四、名词解释
(一)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三)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四)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五)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