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精神,为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2019年,市政府办印发了《眉山市非法集资奖励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9〕18号)。奖励办法的出台,对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推进非法集资群防群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办法已于2021年6月到期,亟需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市金融工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眉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等22个部门(单位)意见,并于6月3日至6月16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眉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原《眉山市非法集资奖励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9〕18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举报奖励机制,降低奖励门槛,简化举报和奖励程序,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理原则、举报途径与方式。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对监督及保密管理进行了明确。第六章附则标注了本办法有效期。
《暂行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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