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出台《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渝中区鼓励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办法》分为总则、财政扶持标准、附则三个部分,共包含十项条款。主要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三、核心举措
(一)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一是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在重庆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扶持,上市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扶持,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300万元扶持;二是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扶持;三是对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渝中区的市外上市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扶持;四是境内外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按照再融资额的0.2%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一是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0万元扶持:审核通过并正式挂牌交易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扶持,首次进入创新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首次进入精选层挂牌交易的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照上市企业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二是对完成股改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对完成股改并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孵化板、青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三)支持绿色企业挂牌上市。一是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绿色企业,成功上市后再额外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扶持;二是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绿色企业,再额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办法的挂牌上市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渝中区,存续期满一年,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且已纳入渝中区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
五、名词解释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
(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简称“重庆OTC”,是经市政府授权、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庆市唯一额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专精特新板、成长板、科创板、孵化板和青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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