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市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科学研判人口发展形势和变动趋势,坚持问题导向,以扩大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健全政策体系为着力点,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2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每千人口托位数不少于4.5个,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

二、重点任务

(一)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发挥基层公共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作用,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安全防范等护理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管理服务。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以“时间银行”等机制鼓励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二)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文体、妇女儿童等基础设施的功能衔接。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托育服务,支持现有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向居民小区延伸。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管理。到2025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三)统筹推进城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工程和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加快建设集供养、托养、社区照料等于一体的乡镇(街道)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促进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到2022年,各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全覆盖,除渝中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至少建成1个区域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在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时,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等资源,建设非营利性托育机构。

(四)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坚持公益属性,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支持区县政府建设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支持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利用自有土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养老托育设施。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实行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托育点,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托育服务机构。

(五)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社区建设,新建城区和居民住宅小区要按规定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要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小区要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托育设施。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普遍设置母婴室。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六)盘活存量资源。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的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支持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托育服务;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公租房等转换为养老场所,开展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将国有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或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七)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集中解决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过程中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等问题,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在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选择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向社会提供普惠养老服务。支持培训疗养机构向旅居型养老机构转型发展。

(八)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九)促进康养融合发展。推动“养老+”多业态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富有特色的康养小镇,打造一批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培育一批健康养老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支持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上门诊视、保健咨询等服务,探索设立中医药特色康养机构。

(十)完善教育体系建设。整合老年教育资源,建设老年教育信息化平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鼓励各类教育机构参与或开展老年教育。积极探索部门、企业、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幼班。

(十一)深化医养有机结合。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支持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区县积极稳妥将部分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引导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诊疗康复护理服务。规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二)积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适度拓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清单,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相关补贴政策衔接。

(十三)促进产品提质创新。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探索建立产品认证制度。丰富养老托育服务产品用品供给体系,打造产品用品展示体验销售一体化综合性平台。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鼓励科技园区布局发展智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重点扶持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及支持平台。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可穿戴、便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老年人适用的产品用品和技术的研发、创新和应用。鼓励企业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培育和创建活动。

(十四)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制定智慧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完善市级养老服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推进可开放养老服务数据的社会化、市场化利用。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培育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社区和机构,解决老年人“数字鸿沟”等问题。创建一批“智慧养老院”“智慧托育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降低老年人和婴幼儿意外风险。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

(十五)加强金融支持服务。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推动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收益权等进行质押贷款。发挥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创新债券品种和还款方式。积极发挥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托育服务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养老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十六)提高应急救援和风险防控能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养老机构进出管控和内部管理。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依托市、区县公办养老机构加快建设养老托育应急救援中心,打造居家养老应急呼叫中心。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指导养老托育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组建养老托育服务应急支援和技术处置队伍,加大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力度。加强养老托育机构工作制度建设,完善机构退出机制。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对金融理财、养生保健等领域的监管。

(十七)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制定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养老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信息。依法做好养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工作,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智慧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建立信用分级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八)支持各类主体参与。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养老托育志愿服务项目库。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制定完善行业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更好弘扬尊老爱幼社会风尚。引导第三方建立养老托育机构评价体系。支持建立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进成渝地区养老托育服务协同发展,鼓励知名养老托育服务品牌在成渝地区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

(十九)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发布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清单,简化和规范办事流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等提供指导和便利服务。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建设招标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三、保障措施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完善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养老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二十一)加大财税支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托育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将福彩公益金区县留存部分8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对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倾斜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二十二)落实用地保障。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整合或改造老旧小区中的房屋和设施,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

(二十三)推进人才建设。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全市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养老托育服务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将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评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发挥国家及市级技能竞赛的激励作用,培养一批养老托育领域卓越技能人才。建立养老托育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二十四)加强数据支撑。对照国家标准,探索建立健全养老产业统计制度,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发布养老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开展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引导社会预期。加大信息技术在养老托育领域的应用,提高养老托育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


附件:1.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主要指标

      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1

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2020年

2025年

指标属性

责任部门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95%

预期性

市人力社保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95%

约束性

市医保局

3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90%

100%

约束性

市民政局

4

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约束性

市住房城乡建委

5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32.3%

60%

约束性

市民政局

6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37.3%

50%

约束性

市民政局

7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100%

100%

约束性

市民政局

8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65.78%

>70%

约束性

市卫生健康委

9

老年大学覆盖率

90%

100%

约束性

市教委

10

公益性兜底保障养老床位达标率

10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11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占比

60%

8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12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1.03

≥4.5

预期性

市卫生健康委

13

婴幼儿健康管理率

90%

92%

预期性

市卫生健康委

14

乡镇(街道)普惠性托育点覆盖率

60%

预期性

市卫生健康委

15

“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助餐、助洁、助浴、助行等服务机制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市民政局

16

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覆盖率

10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17

居家社区探访制度覆盖率

10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18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10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19

失能老人社区帮扶率

10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20

“三社联动”(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机制覆盖率

60%

100%

预期性

市民政局

21

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比

50%

预期性

市教委

22

本科高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占比

3%

预期性

市教委

23

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数量

10万

预期性

市教委

24

养老服务护理人员培训数量(每年)

1.6万

2万

预期性

市民政局


附件2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重  点  任  务

责  任  单  位

1

增强家庭照护能力。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居家社区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统筹推进城乡服务体系建设。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坚持公益属性,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区县政府建设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新建城区和居民住宅小区要按规定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要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实施老年人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推进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

8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普遍设置母婴室。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国资委、重庆铁路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参与。

9

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10

制定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逐步推进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为养老托育场所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非独立场所或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教育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3

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14

扩大普惠性服务供给。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促进康养融合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参与。

16

完善教育体系建设。

市教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委老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深化医养有机结合。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参与。

18

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

市医保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参与。

19

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产品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产品认证制度。

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鼓励企业参与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培育和创建活动。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制定智慧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参与。

22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

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市民政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24

将养老托育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指导养老托育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非法集资、消费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强金融理财、养生保健等领域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制定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域养老托育机构等级评定信息。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依法做好养老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评估工作,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智慧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28

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支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养老托育志愿服务项目库。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支持建立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在要素配置、行业自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31

公开发布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清单,简化和规范办事流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等提供指导和便利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2

依托“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3

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35

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关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将养老托育人才培养纳入全市职业教育体系规划,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建立养老托育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0

对照国家标准,探索建立养老产业统计制度,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并向社会发布养老产业相关统计数据。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参与。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