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乐山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乐山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始于2009年,至今已连续开展三届评选,共7家企业获奖,是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为规范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3月印发了《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乐府办发〔2016〕4号),《办法》发布后在引导企业追求卓越,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2021年修订适时的《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和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等文件政策的相继出台,原《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奖项的设置、评选机制的制定和奖励标准的设立等方面与上位政策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新形势下市政府质量奖对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乐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了制定和实施该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奖项的设置、评选期限、评审标准以及获奖主体示范带动义务和责任;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了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及评委会的成员构成、职责、质量强市办的职责;第三章,申报受理,明确了质量奖申报的范围和条件及受理流程;第四章,评审程序,明确了质量奖评审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评审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制度;第六章,异议处理,规定了异议的提出、受理、结果告知的程序;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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