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4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0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作出有关要求。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将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价格调整为45元/次,项目内涵和除外内容不变;核酸检测试剂继续执行零差率政策。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检测费每人次45元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检测试剂价格之和。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的,5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23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价格为每人次12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四)各区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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