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省、市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多次安排部署,新出台的《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新建社区养老配建用房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进一步打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工作的堵点,结合青岛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市民政局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梳理,起草了《胶州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二)关于转发《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青民〔2021〕14号)

  (三)《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严格遵循标准规划。

  2.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用途、选址要求和服务群体。

  3.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写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移交方式。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确保养老服务配建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无偿或抵偿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给市民政局并配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6.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后,由市民政局委托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提供给居家社区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

  (二)落实工作职责

  市民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镇(街)、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相关环节的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胶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领导牵头,由民政、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各镇(街)、管委会负责同志参与,负责统筹解决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政策原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