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修复、评价、应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信用信息,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活动。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承揽工程,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区县及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区县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县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七)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八)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除区县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直接采集,长期公开。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归集按照以下方式实现:
(一)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通过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归集,原则上由市主管部门归集,归集不到的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补充申报。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填报。所有的优良信用信息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诚信信息公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为3年。
(二)工程业绩信息由本市施工许可业绩信息、规模以下等非办理施工许可业绩信息、出市施工业绩信息组成。其中本市施工许可业绩信息通过市平台自动归集,无需企业填报;其中本市非办理施工许可业绩信息和出市施工业绩信息归集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申报的工程业绩信息应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查证或提供其它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外出施工,对出市施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优良信用加分,出省、出国的业绩按实际承接施工合同额的1.5倍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归集,应当在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平台。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类不良信用信息直接录入市平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应由认定单位告知企业,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处理,无异议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市平台。
第十六条 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城市管理、公共资源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不良信用具体扣分信息推送至企业端,告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事项内容、认定单位以及信用扣分等信息。
第十八条 收到被依法依规变更或撤销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时,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条 建立不良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企业按要求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不良信息修复的企业,应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决定。市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修复决定,调整缩短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惩戒期限。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不缩短惩戒期限;其他因行政处罚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但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其他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实施信用修复的,惩戒期限可缩短为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采取信用承诺等方式进行信用信息修复的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再次发生同类不良信用信息的,违反信用承诺制度,不再予以信用修复。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成果质量、技术进步、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时,实行信用信息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价管理。信用信息有效期一般为1年,省级延长至2年,国家级延长至3年。表彰奖励类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文件公布之日,工程业绩信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或自动归集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市平台审核通过之日。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开展定量的实时评价和定性的年度评价。
(一)实时评价,是指市平台每天对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每天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企业的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作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市平台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市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所得分值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为公正评价,信用评价分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市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外地进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外地进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4个组别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新进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后30日内应当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参加信用评价,在全市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前,信用等级按照其在注册地依法依规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平等对待。外地进淄建筑施工企业以在本市建筑市场产生的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企业优良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满后2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不再对其信用评价。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加本市实时信用评价的,其信用分按照外地进淄相应组别的信用平均分确定。
第二节 实时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基本信息分为60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40分、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条 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40分,其中:
(一)优良信用信息(除工程业绩)满分共20分。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25分等差排名,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20分,排名第2得19.7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80名以后有优良信用信息的得0.25分,没有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工程业绩满分共15分。分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为主企业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为主企业两个组别分别计分。
1.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组: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15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4.8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0名以后有业绩的得0.15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2.市政工程总承包组: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0.5分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4.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30名以后有业绩的得0.5分,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满分共5分。
1.参与援建、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2.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鼓励创优加分。累计得分在10-20分(不含最高分,下同)的加1分,累计得分在20-30分的加1.5分,累计得分在30-40分的加2分,累计得分在40-50分的加2.5分,累计得分在50-100分的加3分,累计得分在100-150分的加3.5分,累计得分在150-200分的加4分,累计得分在200分及以上的加4.5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40分,其中:
(一)优良信用信息(除工程业绩)满分共20分。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20/N分(N为有优良信用信息企业总数)等差排名,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20分,排名第2得(20-20/N)分,以此类推,没有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工程业绩满分共15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15/N分(N为有工程业绩企业总数)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5-15/N)分,以此类推,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满分共5分。
1.参与援建、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2.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鼓励创优加分。累计得分在5-10分(不含最高分,下同)的加1分,累计得分在10-15分的加1.5分,累计得分在15-20分的加2分,累计得分在20-25分的加2.5分,累计得分在25-30分的加3分,累计得分在30-35分的加3.5分,累计得分在35-40分的加4分,累计得分在40分及以上的加4.5分。
第三十二条 外地进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40分,其中:
(一)优良信用信息(除工程业绩)满分共20分。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20/N分(N为有优良信用信息企业总数)等差排名,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20分,排名第2得(20-20/N)分,以此类推,没有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工程业绩满分共15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15/N分(N为有工程业绩企业总数)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5-15/N)分,以此类推,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满分共5分。
1.参与援建、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2.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鼓励创优加分。累计得分在10-20分(不含最高分,下同)的加1分,累计得分在20-30分的加1.5分,累计得分在30-40分的加2分,累计得分在40-50分的加2.5分,累计得分在50-60分的加3分,累计得分在60-80分的加3.5分,累计得分在80-100分的加4分,累计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加4.5分。
第三十三条 外地进淄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分(即满分)为40分,其中:
(一)优良信用信息(除工程业绩)满分共20分。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20/N分(N为有优良信用信息企业总数)等差排名,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全市排名第1得20分,排名第2得(20-20/N)分,以此类推,没有优良信用信息的不得分。
(二)工程业绩满分共15分。根据企业工程合同额进行全市排名和计分,以15/N分(N为有工程业绩企业总数)等差排名,工程合同额全市排名第1得15分,排名第2得(15-15/N)分,以此类推,没有业绩的不得分。
(三)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满分共5分。
1.参与援建、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2.根据优良信用信息累计得分多少进行鼓励创优加分。累计得分在5-10分(不含最高分,下同)的加1分,累计得分在10-15分的加1.5分,累计得分在15-20分的加2分,累计得分在20-25分的加2.5分,累计得分在25-30分的加3分,累计得分在30-35分的加3.5分,累计得分在35-40分的加4分,累计得分在40分及以上的加4.5分。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直接生成减分。
第三节 年度评价
第三十五条 根据年度评价截止日信用得分及不良信息严重程度评定,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分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80分及以上;
(二)AA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65分及以上、80分以下;
(三)A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60分及以上、65分以下;
(四)B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在55分及以上、60分以下;
(五)C级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得分55分以下。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2分及以上、3分以下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3分及以上的降低两个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实时评价结果直接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信用标挂钩。信用标权重原则上占8%及以上,企业信用标得分=招标文件设定信用标分值×企业实时评价得分÷100确定。
第三十八条 每年4月份公布企业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期限为公布之日至下一个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之日前。
第三十九条 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AAA、AA、A级为诚信守法类;B级为轻微失信类;C级为一般失信类;“黑名单”为严重失信类。
第四十条 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时评价结果和年度评价等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AAA级信用企业应用:
(一)列入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优先推荐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行政许可中享受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
(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不予存储;
(三)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施工单位为AAA级信用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四)投标时免于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的项目实行简化担保程序,降低履约担保费用;连续2年为AAA级信用企业可免予提交工程履约担保;
(六)连续2年为AAA级信用企业,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AA级信用企业应用:
(一)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推荐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
(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不予存储;
(三)投标时免于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连续2年为AA级及以上级信用企业,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
(五)施工的项目实行简化担保程序,降低履约担保费用;
(六)其他符合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激励措施。
第四十三条 A级信用企业应用:
(一)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存储;
(二)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保函)最高20万元;
(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监管激励措施。
第四十四条 B级信用企业应用: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区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二)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保函)最高50万元;
(三)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5%存储;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四十五条 C级信用企业应用: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区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二)单项工程投标保证金(保函)最高50万元;
(三)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存储;
(四)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执行。
第四十六条 “黑名单”企业应用:
(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列为市、区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二)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三)限制承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5%存储;
(五)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预留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执行;
(六)可以将“黑名单”通报给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发包的,投标报名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AAA级、AA级企业;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招投标发包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评价等级结果,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有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职。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情形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信用代码 | 优良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有效期(年) | |
综合奖励 | YL-1-1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表彰表扬的 | +20分 | 3 | |
YL-1-2 | 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 | +10分 | 2 | ||
YL-1-3 | 获市政府表彰表扬的 | +10分 | 1 | ||
YL-1-4 | 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政府表彰表扬的 | +5分 | 1 | ||
YL-1-5 | 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许可(升级)一项资质 | +5分 | 1 | ||
YL-1-6 | 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许可(升级)一项资质 | +3分 | 1 | ||
YL-1-7 | 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AAA级信用红名单企业 | +3分 | 1 | ||
YL-1-8 | 获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表扬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 +5分 | 1 | ||
YL-1-9 | 获省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表扬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 +10分 | 2 | ||
YL-1-10 | 获淄博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5分 | 1 | ||
YL-1-11 | 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 +8分 | 3 | ||
YL-1-12 | 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二、三等奖 | +6分 | 3 | ||
YL-1-13 | 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 +6分 | 2 | ||
YL-1-14 | 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二、三等奖 | +4分 | 2 | ||
YL-1-15 | 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 +3分 | 1 | ||
YL-1-16 | 获得市级技能大赛二、三等奖 | +2分 | 1 | ||
YL-1-17 | 获得区县技能大赛一等奖 | +1分 | 1 | ||
YL-1-18 | 获得区县技能大赛一等奖(二项及以上的) | +2分 | 1 | ||
YL-1-19 | 获得区县技能大赛二、三等奖 | +0.5分 | 1 | ||
YL-1-20 | 获得区县技能大赛二、三等奖(二项及以上的) | +1分 | 1 | ||
YL-1-21 | 承接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 | +2分 | 1 | ||
工程质量 | YL-2-1 | 获得一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 +20分 | 3 | |
YL-2-2 | 获得一项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 +18分 | 3 | ||
YL-2-3 | 中国安装优质工程(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 +15分 | 3 | ||
YL-2-4 | 作为参建单位获得一项国家级质量奖项 | +10分 | 2 | ||
YL-2-5 | 获得一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工程项目质量奖 | +10分 | 2 | ||
YL-2-6 | 获得一项省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质量奖 | +8分 | 2 | ||
YL-2-7 | 获得一项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工程项目质量奖 | +5分 | 1 | ||
YL-2-8 | 获得一项市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质量奖(一) | +3分 | 1 | ||
YL-2-9 | 获得一项市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质量奖(二) | +1分 | 1 | ||
安全生产 | YL-3-1 | 获得一项部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安全奖 | +15分 | 3 | |
YL-3-2 | 获得一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工程项目安全奖 | +10分 | 2 | ||
YL-3-3 | 获得一项省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安全奖 | +6分 | 2 | ||
YL-3-4 | 获得一项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表彰工程项目安全奖 | +5分 | 1 | ||
YL-3-5 | 获得一项市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安全奖(一) | +3分 | 1 | ||
YL-3-6 | 获得一项市住建行业协会合规表彰的工程项目安全奖(二) | +1分 | 1 | ||
农民工 工资 | YL-4-1 | 获部级农民工工资规范支付通报表扬 | +15分 | 3 | |
YL-4-2 | 获省级农民工工资规范支付通报表扬 | +10分 | 2 | ||
YL-4-3 | 获市级农民工工资规范支付通报表扬 | +3分 | 1 | ||
YL-4-4 | 获市级劳动用工规范管理通报表扬 | +2分 | 1 | ||
工程观摩 | YL-5-1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活动 | +5分 | 2 | |
YL-5-2 |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活动 | +3分 | 1 | ||
YL-5-3 |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观摩活动 | +2分 | 1 | ||
技术进步 | YL-6-1 |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20分 | 3 | |
YL-6-2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 +10分 | 3 | ||
YL-6-3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 +7分 | 3 | ||
YL-6-4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6分 | 2 | ||
YL-6-5 | 获得一项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 +6分 | 2 | ||
YL-6-6 | 获得一项国家级工法 | +8分 | 3 | ||
YL-6-7 | 获得一项省级工法 | +3分 | 2 | ||
YL-6-8 | 获得一项省级技术创新奖、市科学技术奖 | +5分 | 2 | ||
YL-6-9 | 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 +15分 | 3 | ||
YL-6-10 | 企业具有市级(或相当于市级水平)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6%以上 | +10分 | 3 | ||
YL-6-11 | 获得一项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 +8分 | 3 | ||
YL-6-12 | 获得一项省级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 +6分 | 2 | ||
YL-6-13 | 获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 +15分 | 3 | ||
YL-6-14 | 获得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 +10分 | 3 | ||
YL-6-15 | 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或国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 +8分 | 3 | ||
YL-6-16 | 获得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或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 +6分 | 2 | ||
YL-6-17 | 获得一项发明专利 | +6分 | 2 | ||
YL-6-18 | 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 +2分 | 2 | ||
YL-6-19 | 获得部级QC小组成果竞赛活动奖项 | +2分 | 2 | ||
YL-6-20 | 获得省级QC小组成果竞赛活动一等奖 | +1分 | 1 | ||
工程履约 | YL-7-1 | 一个评价周期有一个新开工工程项目提供履约担保 | +1分 | 1 | |
YL-7-2 | 一个评价周期所有新开工(3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提供履约担保 | +3分 | 1 | ||
出市施工 | YL-8-1 | 总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3000万元 | +1分 | 实时 | |
YL-8-2 | 总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5000万元 | +2分 | 实时 | ||
YL-8-3 | 总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1亿元 | +3分 | 实时 | ||
YL-8-4 | 总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2亿元 | +4分 | 实时 | ||
…… | …… | …… | 实时 | ||
YL-8-20 | 总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18亿元 | +20分 | 实时 | ||
YL-8-21 | 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 | +1分 | 实时 | ||
YL-8-22 | 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2000万元 | +2分 | 实时 | ||
…… | …… | …… | 实时 | ||
YL-8-30 | 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1亿元 | +10分 | 实时 | ||
…… | …… | …… | 实时 | ||
YL-8-40 | 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外出施工累计合同额≥2亿元 | +20分 | 实时 | ||
行业统计 | YL-9-1 | 每季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产值前1-5名 | +2分 | 1 | |
YL-9-2 | 每季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产值前6-10名 | +1.5分 | 1 | ||
YL-9-3 | 每季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产值前11-20名 | +1分 | 1 | ||
YL-9-4 | 每季度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建筑产值前21-50名 | +0.5分 | 1 | ||
YL-9-5 | 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10%以上的 | +0.5分 | 1 | ||
YL-9-6 | 1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10% | +0.5分 | 1 | ||
YL-9-7 | 1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20% | +1分 | 1 | ||
YL-9-8 | 1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30% | +1.5分 | 1 | ||
YL-9-9 | 5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10% | +1分 | 1 | ||
YL-9-10 | 5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20% | +1.5分 | 1 | ||
YL-9-11 | 5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30% | +2分 | 1 | ||
YL-9-12 | 10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0亿元、10% | +1.5分 | 1 | ||
YL-9-13 | 10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0亿元、20% | +2分 | 1 | ||
YL-9-14 | 10亿元≤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30% | +2.5分 | 1 | ||
YL-9-15 | 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50亿元、同比增长幅度>10% | +3分 | 1 | ||
YL-9-16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前1-5名 | +2分 | 1 | ||
YL-9-17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前6-10名 | +1.5分 | 1 | ||
YL-9-18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前11-20名 | +1分 | 1 | ||
YL-9-19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前21-30名 | +0.5分 | 1 | ||
YL-9-20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同比增长幅度>20%以上的 | +1分 | 1 | ||
YL-9-21 | 每年纳入市住建局外出施工产值报送系统外出施工产值10% | +0.5分 | 1 | ||
其他 | YL-10-1 |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项目 | +(1-5)分 | 1 | |
社会责任及鼓励创优加分 | YL-11-1 | 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 | +1分 | 按实际得分,满分为5分 | 1 |
YL-11-2 | 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 | +1分 | 1 | ||
YL-11-3 | 鼓励创优加分 | 依据正文中的记分规则 进行记分 | +4.5分 | 实时 |
备注:本表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代码 | 不良信用信息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违法违规情形 | 记分标准 |
D1-1 资质 管理 | D1-1-0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1-02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1-03 | 涂改、伪造、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款,第三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1-04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款、第三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1-05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1-06 |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1-07 | 未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1-08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限期改正仍未到标准撤回资质 | -0.5分
| |
D1-2 承揽 业务 | D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建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5 | 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与建设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2-06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D1-2-07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件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8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09 | 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2-10 | 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2-11 | 未取得施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D1-2-12 | 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第十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3 工程 质量 | D1-3-01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3-0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03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3-04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05 |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3-06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07 |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08 |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09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施工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0 | 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1 | 工程质量控制材料弄虚作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2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3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D1-3-14 |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5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3-16 | 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7 | 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九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8 | 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3-19 | 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 工程 安全 | D1-4-01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2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3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四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09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4-1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4-1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4-1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4-1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4 |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公厕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5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6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7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8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19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20 |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21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22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23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4-24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2分 | |
D1-4-25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4-26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2分 | |
D1-4-27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4-28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予以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2分 | |
D1-4-29 | 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0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在危险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向现场管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专职安全员未进行现场监督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1 |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2 | 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3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1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4 |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1分 | |
D1-4-35 | 施工单位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6 | 施工单位使用货运机动车载客(劳务工人)等违反道路交通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4-37 | 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10分 | ||
D1-4-38 | 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 -20分 | ||
D1-5 扬尘 防治
| D1-5-01
| 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0.5分、-1分、-2分 | ||||
D1-5-02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未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未落实工地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0.5分、-1分、-2分 | ||||
D1-5-03
| 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的;城市建成区高层未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管线和道路施工时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七十五条,《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0.5分、-1分 | ||||
D1-5-04
|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施工单位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的,或带泥带灰上路的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0.5分、-1分 | ||||
D1-5-05
| 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应急措施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5-06
| 施工单位使用未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 |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5-07
| 施工单位使用超标机械和违反低排放控制区相关规定 |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5-08
| 施工单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喷码存在造假行为的 |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2分 | ||||
D1-6
劳务 管理 | D1-6-01 | 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2分 |
D1-6-02 |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6-03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6-04 | 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6-0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未将《工资拖欠维权信息告知卡》发放至施工现场每一名农民工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6-06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1分 | ||||
D1-6-07 | 施工总包单位未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分包单位未配合总承包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0.5分 | |
D1-6-08 | 不按照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 |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发生违规行为的 | -0.2分、-0.5分 | |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 | -1分 | ||||
D1-6-09 | 农民工工资支付流水信息与实名登记的信息严重不符 | 《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发生违规行为的 | -0.5分 | |
D1-6-10 | 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到区县、市、省、进京群体上访的 | 《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区县 | -0.5分 | |
市 | -1分 | ||||
省 | -1.5分 | ||||
进京 | -2分 | ||||
D1-6-11 | 因民工工资发放引发极端事件、重大舆情的 | 《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极端事件 | -1分 | |
重大舆情 | -2分 | ||||
D1-6-12 | 挪用专户资金行为,或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的 | 《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情节一般 | -0.2分 | |
情节严重 | -0.5分 | ||||
D1-6-13 | 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齐的 | 《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情节一般 | -0.2分 | |
情节严重 | -0.5分 | ||||
D1-6-14 | 单个项目发生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等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转办件查证属实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 累计达5 起的 | -0.5分 | |
累计达10 起的 | -1分 | ||||
累计达到20起的 | -1.5分 | ||||
D1-6-15 |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不及时到场处理解决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弟三十条 | 情节一般 | -0.2分 | |
情节严重 | -0.5分 | ||||
D1-7 其他 | D1-7-01 |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 《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发生违法行为的 | -0.2分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予以行政处罚的 | -0.5分、-1分 | ||||
D1-7-02 | 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作出虚假承诺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第(九)款 | 情节一般 | -0.5分 | |
情节严重 | -1分、-2分 | ||||
D1-7-03 |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 情节一般 | -0.5分 | |
情节严重 | -1分、-2分 | ||||
D1-7-04 | 被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1分、-2分 | ||
D1-7-05 | 被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不良信用信息 |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0.2分、-0.5分、-1分 | ||
D1-7-06 | 企业被实施行政处罚时,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 情节一般 | -1分 | |
情节严重 | -2分 |
附件3 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情形
类别 | 代码 | 不良信用信息 | 依据 | 记分标准 |
“黑名单”情形 | D1-8-01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D1-8-02 | 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3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4 |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5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结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6 |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7 |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
D1-8-08 | 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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