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淄川、博山、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淄川邮政管理局,高新区建设局、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发局,经开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地事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招商局、旅游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一、为落实《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范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的前瞻性、超前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应落实本指导意见。

三、本指导意见所指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

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包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内容和设置要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包含建设时序和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的需要满足的建设要求,不含交付使用后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

本指导意见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规划、设计、建设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执行,其中建设时序应当同时满足《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建成后产权或使用权需要移交政府的,具体装修标准、建筑设备配置等由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中约定。

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建设条件,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要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本指导意见。

七、本指导意见中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

 

附件: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

序号

类别

居住区分级

设施名称

规划配置

建设标准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²

用地面积(m²

1

社区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600~1000

500~800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0㎡;

(3)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要求:每百户不少于30㎡;
4)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段;
5)应选择位置适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
6)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7)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用地紧张的社区,可在同一辖区内,分开建设房屋建筑和场地;
8)应当满足《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淄发〔2019〕1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社区服务设施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印发和的通知》要求。

 

2

教育

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幼儿园

3150~4550

5240~7580

保教3周岁~6周岁的学龄前的儿童

(1)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幼儿园规模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每班座位数宜为20座~35座;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5)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应进行区域统筹,依据专项规划合理配建幼儿园;
(6)应当满足《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1)幼儿园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建设;
(2)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的要求。

3

养老

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350~750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每百户不少于20㎡。
(3)按每百户不少于20㎡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的社区,应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的要求

4

文化

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250~1200

400~800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5

体育

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770~1310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
(3)宜配置半场篮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
(4)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
5)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6

五分钟生活圈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150~750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50㎡;
3)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件宜设置公共厕所;
4)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音扰民;
5)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7

居住街坊

室外健身器械

-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1)宜结合绿地设施;
(2)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


8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170~450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
(3)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


9

卫生健康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

-

-

服务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

(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托儿所规模宜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
(5)独立设置的,每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设置不少于4个班,不少于50个托位;设置三个班及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等;

(6)应当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

10

五分钟生活圈

社区卫生服务站

120~270

-

预防、医疗、计生等服务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
(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安排在建筑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5)应当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第五章的要求。

11

商业服务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

小超市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2

居住街坊

便利店

50~100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13

居住街坊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

(1)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2)新建居住区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小于15㎡的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14

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

居住街坊

物业管理用房

-

-

物业管理服务

(1)宜独立且相对集中配置,方便服务业主;
(2)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面积和地下面积)的3‰至5‰配置,计算面积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

(1)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2)与建设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中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3)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15

停车场(库)

 

居住街坊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16

居住街坊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1)宜设置于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并按照每套住宅配建1辆~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辆~1.2㎡/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辆~1.8㎡/辆配置;新建居住街坊应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应配置充电控制设施;

(2)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原文解读点击此处http://js.zibo.gov.cn/art/2021/5/7/art_3195_215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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