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处罚程序类型 | 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事项编码 | 备注 |
枣庄京联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556701611T | 吕永士 | 37040520210108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2月23日 17时06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0509(黄色),鲁DEU9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900吨。超限5.9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高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20323198204015813 | 37040520210108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2月24日 21时38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苏CMT795(黄色),苏CK5A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5.350吨。超限6.3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5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福祥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N937R64 | 王鹏 | 37040520210108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2月25日 09时14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7216(黄色),鲁DKS3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750吨。超限5.7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576633871N | 李文明 | 370405202101100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3月09日 21时48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3122(黄色),鲁DGD91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9.300吨。超限10.3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5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宿州市鑫隆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302336741101F | 姚武兵 | 37040520210110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4月26日 02时10分、2021年04月28日01时58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皖LE8151(黄色),皖L9L0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850吨、55.950吨。超限5.850吨、6.9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55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枣庄骏达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P4TR91C | 刘慧 | 37040520210108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02日 22时0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5759(黄色),鲁DPH5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7.650吨。超限8.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3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领骏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F4UYN42 | 冯超 | 37040520210108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02日 22时07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9050(黄色),鲁DQU9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6.850吨。超限7.8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5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京联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556701611T | 吕永士 | 37040520210108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05日 00时0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C0509(黄色),鲁DEU9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000吨。超限5.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微山县远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8265578865665 | 王开廷 | 37040520210108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10日 23时47分、2021年05月31日12时5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98F86(黄色),鲁HQ6Y3挂(黄色)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6.450吨、55.050吨。超限7.450吨、6.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5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枣庄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MA3QF0Q62F | 王磊 | 37040520210109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19日 22时53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8593(黄色),鲁DCW0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9.050吨。超限10.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4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5845231704 | 刘亚锋 | 37040520210109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20日 08时12分、2021年05月21日03时0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5876(黄色),鲁DMR00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200吨、54.050吨。超限5.200吨、5.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4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国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5MA3RRNGQ1Y | 王昌军 | 37040520210109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21日 15时54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3006(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4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41.650吨。超限5.6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兰陵县国鑫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1J240T57575188 | 周海利 | 370405202101075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5月31日 04时11分,邳庄镇夹道村省道S241K391+5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Q989HZ(黄色),鲁QV1J5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6.500吨。超限7.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5 | 2021-08-24 | 2021-08-24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叁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MA3CDJA774 | 杨振 | 37040520210110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6月12日 14时4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9898(黄色),鲁DLU5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4.000吨。超限5.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领骏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F4UYN42 | 冯超 | 37040520210107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6月14日 01时38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9893(黄色),鲁DQQ2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68.050吨。超限19.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8 | 2021-08-25 | 2021-08-25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玖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微山县万达货物配载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8265716654600 | 倪士清 | 370405202101091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06日 21时08分,2021年07月08日 03时33分,2021年07月09日 21时3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HP5873(黄色),鲁H221U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3.900吨,54.600吨,59.550吨。超限分别为4.900吨,5.600吨,10.5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75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玖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聚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MA3DL0BL08 | 李德力 | 370405202101074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08日 01时49分,马兰屯镇西张庄村X017台韩线K8+8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0023(黄色),鲁DJR5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7.250吨。超限8.2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3 | 2021-08-24 | 2021-08-24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山东福达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0MA3BYP9Y1Y | 慈长水 | 37040520210110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09日 23时2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K7536(黄色),鲁DPN56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050吨。超限6.0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3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枣庄润法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0MA3RKJ9R64 | 韩娜 | 37040520210108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11日 22时55分,2021年07月12日 05时51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6790(黄色),鲁DLC9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分别为54.600吨,58.150吨。超限分别为5.600吨,9.1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55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5845231704 | 刘亚锋 | 37040520210110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15日 10时15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3299(黄色),鲁DJP97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5.000吨。超限6.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3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枣庄富泰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NG6KC2A | 李爱云 | 370405202101102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16日 17时40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5397(黄色),鲁DHZ6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3.900吨。超限4.9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5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081765549X | 焦桂荣 | 37040520210110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23日 02时29分,邳庄镇夹道村省道S241K391+5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A3202(黄色),鲁DRU78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9.200吨。超限10.2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4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昊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081765549X | 焦桂荣 | 37040520210110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7月23日 02时29分,邳庄镇夹道村省道S241K391+5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K6728(黄色),鲁DNA23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车货总重59.100吨。超限10.1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4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骏安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PN5RQ98 | 孙培巨 | 37040520210107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8月06日 11时39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E1511(黄色),鲁DLL90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3.950吨。超限4.95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5 | 2021-08-25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枣庄振全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MA3CDJA774 | 杨振 | 370405202101073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8月09日 02时52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5138(黄色),鲁DHD3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500吨。超限5.5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3 | 2021-08-23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锐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552216811F | 王路军 | 370405202101079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8月11日 04时4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7582(黄色),鲁DLR7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4.000吨。超限5.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2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 贰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双驰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2MA3PE6JH8F | 白清尘 | 37040520210109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8月12日 13时24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J1891(黄色),鲁DQM99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61.200吨。超限12.2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5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陆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兴盛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5845231704 | 刘亚锋 | 370405202101077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2021年08月12日 21时18分,张山子镇侯孟村国道G206K746+50M非现场执法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检测到鲁DD6638(黄色),鲁DMB72挂(黄色)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吨,经系统检测,结果为该车货总重58.000吨。超限9.000吨,以上事实有公路车辆超限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证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35 | 2021-08-25 | 2021-08-25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严重”,超限大于1000千克,每超载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应处以肆仟伍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理,依据《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减轻处罚。 | ||||||||||||||
枣庄市亿鑫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0404MA3F6KQ92Y | 马庆娥 | 370405202101084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6日 08时1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秦卫东驾驶的鲁DC6085(黄色)、鲁DME50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秦卫东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秦卫东驾驶鲁DC6085(黄色)、鲁DME50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陈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20382198801132583 | 370405202101085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6日 10时0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汤海波驾驶的苏CGL439(黄色)、苏CN8L0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旭、张伟向汤海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汤海波驾驶苏CGL439(黄色)、苏CN8L0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6 | 2021-08-26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安阳旭发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0500MA45ECMT5R | 邢用强 | 370405202101094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7日 10时3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涧头交通交警联合检查点对李自超驾驶的豫EC1867(黄色)、豫E5H5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高杨向李自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李自超驾驶豫EC1867(黄色)、豫E5H5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水渣,货物高出货箱栏板,没有加盖好篷布使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经调查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7 | 2021-08-27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新沂沃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381MA1WRPPR3Q | 张明 | 37040520210109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7日 12时1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枣台路叶庄路口对尚中铁驾驶的苏CHZ589(黄色)、苏CG2H3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尚中铁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尚中铁驾驶苏CHZ589(黄色)、苏CG2H3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临沂森茂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71311MA3R5JHW6D | 孙凤歧 | 370405202101098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7日 15时2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涧头交通交警联合检查点对王建彬驾驶的鲁Q080HU(黄色)、鲁QSX50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王建彬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王建彬驾驶鲁Q080HU(黄色)、鲁QSX50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煤泥,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徐州瑶诚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311MA1MFQFH6P | 马传海 | 370405202101099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2021年08月27日 15时3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206国道涧头交通交警联合检查点对厉洪光驾驶的苏CLK172(黄色)、苏CD2K2挂(黄色)半挂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厉洪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厉洪光驾驶苏CLK172(黄色)、苏CD2K2挂(黄色),拉载货物是为石子,货物高出货箱栏板,部分货物外漏,造成运输过程中货物脱落、扬撒,当事人现场观看了执法全过程,对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该车存在“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取证照片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8 | 2021-08-28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轻微”,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1000元罚款 | ||||||||||||||
张武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21322199010094516 | 370405202101101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021年08月27日 17时50分,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31马兰任楼交通、交警联合检查点对徐发达驾驶的苏NED387(黄色)货运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杨辉、韩厚军向徐发达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证件显示该车挂车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所显示的照片与该挂车外观不符。经询问驾驶员得知,为拉载砂石料物等散装货物方便,该挂车拆除了左右两侧货箱栏板。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及车辆相关证件复印件。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对其进行罚款 | 0.1 | 2021-08-29 | 2021-08-29 | 永久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113704050042521179 | 一般程序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同一经营者初次违法或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一辆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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