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和“原地方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调出品种及时间。丁硼软膏剂等145种药品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部分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相关药品。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维护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按期实施、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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