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等文件精神和“原地方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的部署要求,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调出品种及时间。丁硼软膏剂等145种药品于2022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部分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保留相关药品。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维护工作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按期实施、有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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