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规[2021]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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