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烟发改价格〔2020〕519号)
政策名称: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政策内容: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优惠。
适用范围:实施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且单独计量的项目。
优惠政策:2021—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
申报流程:(一)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1.实施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项目投入、经济和社会效益用电情况等;2.电动公交汽车型号及数量、年平均行驶里程、年均充换电量;3.充换电设施功率及数量,若企业自用电与电动公交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共用使用同一变压器的,必须通过充换电设施计量点改造;4.企业法人关于材料真实性承诺。初步确定的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清单经当地发展改革局(经发局)、供电公司核准后,分别报送各自上级对口单位。(二)各区市要完成全市项目清单的汇总工作,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要对项目清单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各项要求。(三)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清单在烟台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项目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供电公司负责报送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四)对已经实施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且单独计量的项目,自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电量奖励。对于新增单独计量的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能替代项目,要保证原则上每季度上报一次,电量奖励自市发展改革委正式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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