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21〕8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行政区域内州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州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州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一)列入州重点项目的定性标准。
1.国家、省在甘孜州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
2.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3.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4.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
5.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6.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州重大战略的其他项目。
(二)列入州重点项目的定量标准。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中,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不受规模限制,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总投资1亿元以上;水利基础设施,总投资0.5亿元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总投资0.2亿元以上。
2.重大产业项目:生态能源,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生态旅游、优势矿产业、生态药业、现代农牧业,总投资0.2亿元以上;战略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
3.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保护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0.2亿元以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0.2亿元以上。
4.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多个有关联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达不到州重点项目标准,可打捆列入州重点项目。
第四条 州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根据国家、省政策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州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海管局、亚管局、中央和省在州企业、州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三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并向州发展改革委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州级重点推进项目。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州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三)州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州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四)州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7月底前提出州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州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州重点项目名单。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州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退出州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符合州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可申请增列为州重点项目。
第五条 州重点项目按照续建、新开工、加快前期、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续建州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必须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当年开工建设;加快前期项目是正在或拟在当年开展前期工作,并在后两年期间开工建设的重大骨干项目;竣工项目是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州重点项目业主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海管局、亚管局、中央和省在州企业、州属企业作为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海管局、亚管局要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要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州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条 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精准对接国家、省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州重点项目。
第十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州、县(市)发展改革、商务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信息、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州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完善项目调度机制。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州级相关部门及有关项目法人应及时准确向州发展改革委报送州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州发展改革委开展州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州委、州政府,并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完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州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州发展改革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州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调度。州发展改革部门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州领导小组或州人民政府研究推动。
第十三条 完善州领导牵头州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明确州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州领导,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涉及州重点项目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州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加大州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州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涉及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责任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加大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力度。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州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州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州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驻州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州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州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优先保障州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市)重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强化水电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州重点项目用电、用水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开展州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州重点项目目标考核制度。州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推进州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分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县(市)、先进州级部门、先进项目业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进行表扬;对州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由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孜藏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甘府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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