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2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绵阳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7日
绵阳市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提升医保治理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的部署,聚焦构建全领域、全流程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二、明确监管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医保基金监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成时限:长期
2.督导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完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其履行政治责任、基金监管责任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筑牢监管底线。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二)强化政府监管。
1.充分发挥政府在基金监管法治建设、标准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医保部门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绵阳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建立由医疗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基金监管重大行动、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绵阳银保监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
3.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4.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医保基金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三)推进行业自律管理。
1.推动医药卫生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制定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自律公约,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建立主动学习研究医保方针政策制度,严格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医保服务、人力资源、财务、系统安全等内部管理机制,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自觉接受医保监管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三、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1.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重点)检查、飞行检查、专家审查、联合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重点和检查内容。规范启动条件、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低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药机构,增加抽查频次,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4.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二)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
1.加快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统一的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做好与原有相关系统的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的引导,通过对接定点医药机构数据系统,实现对就医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数据进行实时监管,以及对医保费用的结算进行智能审核。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4.积极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关键环节实施真实性监控,提高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的及时性、精准性;推进异地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实现结算数据全部上线。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5.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基础信息的标准库和临床指南等医学知识库,完善智能监控规则,提升智能监控功能。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6.分级建立市县两级智能监管和监控系统,并接入省级统一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基金监管从人工审核向大数据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智能监控转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三)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1.各级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绵阳市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绵医保发〔2019〕21号),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资金,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全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加强隐私保护。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1.深入推进绵阳市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单位医保信用评价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五)建立综合监管制度。
1.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将医保基金监管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以及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执业药师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药品流通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5.审计机关负责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等犯罪行为,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开展侦查,强化医保、公安行刑衔接机制和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对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六)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良性互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1年9月
3.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飞行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发布打击欺诈骗保成果及典型案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
1.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严格遵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持续完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建立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完善对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相关人员,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4.制定医疗卫生行业诊疗标准,逐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完善并落实临床药师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强化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运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二)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能力保障。
1.建立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监管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3.落实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4.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基金监管力量。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
1.依法依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严惩重罚欺诈骗保行为。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欺诈骗保行为的立法解释以及四川省法检两院有关执行标准的认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将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纪委监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对经医疗保障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4.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四)统筹推进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总额控制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按单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并行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2.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快推进医保基金收支决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完善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4.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5.加强医保对医疗和医药的激励约束作用,督促医药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引导医药资源合理配置。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6.强化市、县两级分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就医地监管制度,优化基金监管工作基础。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体系改革。
1.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围绕常见病和健康问题,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的政策框架下规范推广适宜医疗技术。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等情况,适时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3.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协调推进。医疗保障部门是医保基金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卫健、审计、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同推进改革。部门间要实现联动响应,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绵阳银保监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三)做好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模式和经验,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监管制度体系改革,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打击欺诈骗保成果,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相关机构和个人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医保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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