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源头规范提升绩效目标管理质量——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

2021年8月25日  来源:预算司
 

  绩效自评是发挥预算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各中央部门和单位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绩效自评工作在提高部门和单位绩效管理理念意识、压实绩效责任、更好服务人大等外部审查监督、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缺乏总体明确的规范,影响了绩效自评质量的提升。 

  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起点。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指标值不合理等问题,直接影响绩效自评乃至整体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进一步推动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财政部将规范绩效目标管理作为本年度工作重点,认真汇总分析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现行绩效指标体系,系统梳理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中央部门一级项目绩效指标,总结经验教训,提炼核心通用规范,提升量化程度和客观性,狠抓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的设定,力求形成科学合理、约束有力的标准体系,对各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规范。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指标设置思路。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绩效目标时,要按照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指标、设置指标值的三个步骤,逐步分解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同时,要加强不同层级项目之间绩效指标的有机衔接,确保任务相互匹配、指标逻辑对应、数据相互支撑。 

  二是突出了指标设置原则。《指引》提出,绩效目标应当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涵盖政策目标、支出方向等主体内容,体现项目主要产出和核心效果,坚持细化、量化,便于衡量评价。为此,《指引》提炼了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三项原则,阐述了各项原则的具体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编制符合规范。 

  三是规范了绩效指标类型和设置要求。《指引》明确,绩效指标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四类一级指标。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满意度指标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在此框架下,逐项对一级指标和相关二级指标的定义、设定情形等进行解释说明。 

  四是细化了绩效指标的具体编制方法。《指引》从绩效目标编制的具体工作入手,对绩效指标名称及解释、绩效指标来源、指标值设定依据、指标完成值取值方式、指标完成值数据来源、指标赋分规则、指标分值权重、佐证资料要求等内容进行说明和举例,对相关需填报内容进行规范。同时,设计了《中央部门本级项目核心绩效指标表模版》,强化标准化规范性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有关要求,推动在财政资源配置、预算编制过程中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指引》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约束。 

  一是体现强化成本控制的导向。《指引》明确,项目支出首先要强化成本的概念,加强成本效益分析。为加强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应当设置成本指标,以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同时,将“成本指标”由之前的二级指标调整为一级指标,并进一步细化为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三类二级指标。 

  二是突出对支出成本的全面反映。在通过“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指标反映项目支出正外部性的基础上,《指引》提出,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支出项目,还应选取负作用成本指标,体现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社会公众福利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综合反映项目支出的整体效益,实现对项目效益的科学准确衡量。 

  三是推动逐步实现对社会生态类效益指标的量化反映。《指引》要求,对于具备条件的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应尽可能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货币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础上,转列为经济效益指标,以便于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为下一步绩效管理改革奠定基础。 

  下一步,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将《指引》主要精神和有关要求运用于2022年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和审核,为明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绩效自评管理,推动提高绩效自评质量。同时,研究将《指引》中绩效指标设置要求嵌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快试点,稳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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