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是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对此,国务院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潍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潍政发〔2018〕11号)对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等工作也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明确规定“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市编委《关于明确市政府部门应急物资保障职责分工的通知》(潍编〔2020〕26号)规定潍坊市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作为市级盐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潍坊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潍政发〔2018〕11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潍坊市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对市级食盐储备的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
四、重要举措及内容
《储备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共4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储备规格、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是规模和资金,共1条。明确了储备规模及调整程序、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是管理体系,共3条。明确了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的权限职责以及储备任务执行方式等。
四是储存管理,共7条。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五是储备动用,共5条。明确了储备动用的程序、条件和相关各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
六是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市工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任务分工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内容。
七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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