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医保发〔2021〕46号

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协议医疗机构:

《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万州区医疗保障局2021年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万州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67号)、《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医改〔2020〕2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20〕85号)、《重庆市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97种医保谈判药品仿制药挂网工作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证供应;坚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优先,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坚持全流程监管,廉洁自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教学附属医院、区级医疗机构、镇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组织管理

(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考核、信息发布。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纳入统一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相关规定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品种的采购纳入统一监管。

(二)区医药招采中心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成立了医共体的,由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遴选本医共体药品配备目录、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药品议价,负责成员单位药品采购监督指导;医共体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下达订单、收货、收票、付款,或根据医共体牵头单位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医共体分组名单以《万州区医共体“三通”建设工作方案(2020年—2025年)》(万州医改组﹝2020﹞1号)为准,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化,以变化后的新名单为准。

(四)未纳入医共体管理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的药品配备目录、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药品议价、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下达订单、收货、收票、付款。

(五)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及管理由中心卫生院、镇乡(民族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医疗机构负责。

四、药品采购方式

(一)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线下采购。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由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代管的医疗机构统一代采。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进行交易。

(三)临床必需且未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挂网、或挂网后不能正常采购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网上备案采购。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品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逐步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

五、药品采购流程

(一)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历史采购量、预采购量。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后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作为国家或重庆市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的重要依据,作为带量采购任务量的基础数据。

2.国家或重庆市带量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公布后,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前期报送的预采购量,区医疗保障局下达各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

3.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区医疗保障局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使用协议。原则上,自五省市第一批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起,不再签订使用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4.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电子交易合同,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择优确定。

5.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下达订单。

6.药品送达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收货验收、公立医疗机构还应查验“两票制”票据,验收合格的,及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不得以其他理由延迟收货。

7.医疗机构每天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带量采购发票挂网信息,与收到的纸质发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及时进行“确认收票”;发票挂网信息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的,或未收到纸质发票的,应及时“拒绝收票”。原则上药品配送企业应做到票货同行,确实有困难的,应在收货确认1周内送达纸质发票。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药品配送企业延迟上挂发票信息。

8.医疗机构必须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任务量、使用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二)非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在本医共体或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中,选择拟采购的品规。

2.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择优确定。

3.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下达订单。

4.药品送达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收货验收、公立医疗机构还应查验“两票制”票据,验收合格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不得以其他理由延迟收货。

5.医疗机构每天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发票挂网信息,与收到的纸质发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及时进行“确认收票”;发票挂网信息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的,或未收到发票的,应及时“拒绝收票”。原则上药品配送企业应做到票货同行,确实有困难的,应在收货确认1周内送达纸质发票。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药品配送企业延迟上挂发票信息。

六、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含新增、调出)

(一)取消区医药采购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统一遴选的规定。

(二)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遴选本医共体药品配备目录。可一个医共体单独开展,也可多个医共体自行联合开展。遴选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

(三)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本单位药品配备目录。可一个医疗机构单独开展,也可多个医疗机构自行联合开展。遴选结果报区医疗保障局。

(四)遴选结果以Excel表格报送至邮箱:wzqyyzczx@163.com,表格内容包括:类别(遴选、新增、调出)、药交所产品标识、医保流水号、药品通用名、包装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挂牌价、医保支付标准、采购价(详见附件1)。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统一报送;未实行医共体管理的,由医疗机构自行报送。

(五)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周期,由各医共体牵头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六)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优先的原则。每一批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中选品种直接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

(七)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

(八)各医共体、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同时纳入药品配备目录,充分进行价格谈判,优先选择性价比更优的药品。

(九)原则上,医疗机构不得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涉案药品纳入药品配备目录,不得将存在“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药品纳入药品配备目录。若临床必需,医疗机构应审慎选择。

七、药品议价

(一)药品配备目录遴选时,或药品价格调整后,应开展议价工作。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二)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组织议价。议价方式可采取线上议价、线下议价、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由医共体牵头单位自行确定。

(三)未实行医共体管理模式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自行议价。议价方式可采取线上议价、线下议价、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四)医共体或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挂网价。国谈药品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八、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

(一)区医药招采中心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为纳入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开通网上合同签订权限。带量采购合同签订权限长期开放;非带量采购合同,每次签订前,医疗机构向区医药招采中心提交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2),申请开通合同签订权限。

(二)医疗机构根据医共体或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网上电子交易合同。每一批次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确定后,医疗机构应根据下达的任务量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三)网上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流程详见附件3。

(四)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有效期与采购周期一致,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非带量采购药品的电子交易合同有效期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有效。

(五)医疗机构签订网上电子交易合同时,药品配送企业的管理按万州医保发〔2021〕42号执行。

九、药品货款结算

(一)取消药品货款由区医药招采中心统一支付的规定。

(二)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其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在结算方式改革之前,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结算方式改革之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四)药品货款结算流程详见附件4。

十、药品销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可适当加价销售,加价率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十一、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考核

(一)考核指标

包括重点指标、参考指标、其他考核指标。重点指标为必须考核指标,参考指标根据每次考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考核指标根据相关要求临时确定。

1.重点指标1: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任务量完成率。考核标准:任务医疗机构完成率≥100%,非任务医疗机构不考核。

2.重点指标2: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线上采购率。考核标准:公立医疗机构、任务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率100%,非任务医疗机构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3.重点指标3: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货款30天结算情况。考核标准:所有医疗机构,每个带量采购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4.参考指标1:非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线上采购率。考核标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率100%,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5.参考指标2:药品货款30天结算情况。考核标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每个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6.参考指标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率。考核标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控制在预警线(5%)以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7.其他考核指标: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临时确定。

(二)考核结果运用

药品交易采购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

十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一)完成带量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在每批次带量采购期满后,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进行核定。

(三)核定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时,应对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才能核定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定。

(四)考核指标有8项,包括: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疗效近似的其它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线下采购占比、执行集采政策的违规次数、价格违规次数、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流转。

(五)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计算公式。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加权平均价格×全市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全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全市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全市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50%×考核结果百分比。

十三、严格管理,廉洁自律

(一)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必须按时完成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任务,不得以费用控制等为由影响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二)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送企业优惠政策。

(三)医疗机构应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交易采购各项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切实做好药品交易采购中的反腐倡廉工作,严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十四、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国家、重庆市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此前我区药品交易采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万州区医共体(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遴选(新增、调出)结果表

 2.万州区医疗机构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申请表

3.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流程

4.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结算操作流程


附件1

万州区医共体(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遴选(新增、调出)结果表

备案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序号

类别

药交所产品标识

医保流水号

药品通用名

包装规格

剂型

生产企业

计价单位

挂牌价

医保支付标准

采购价













































































































备注:类别一栏,根据实际情况可填写为“遴选”、“新增”、“调出”。

附件2

万州区医疗机构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药交所产品标识

医保流水号

药品通用名

包装规格

生产企业

计价单位

挂牌价

医保支付标准

拟签合同价

拟选配送企业

申请理由

































































































备注:申请理由包括“配备目录药更换配送企业需重签合同、配备目录药增加配送企业需签订合同、配备目录药价格上调需重签合同、配备目录药价格下调需重签合同、新增配备目录药需签订合同”。


附件3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电子

交易合同签订流程

一、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流程(多种路径可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此处仅梳理一种,供参考)

登录网址重庆药品交易所网址(http://www.yjsds.com)→点击“医疗机构”→点击“交易平台”→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输入PIN码→点击“确定”→点击“服务”→点击“交易目录”→点击“药品交易目录”→点击“药品挂牌目录”→输入药品通用名→输入生产企业名称→点击“筛选”→勾选拟签合同品规→点击“创建合同”→点击“配送会员”后面的“选择”→在“合同配送会员列表”中,在确定的配送会员前面的方框中划“√”→点击“确认”→完善其他所有应完善的信息→点击“发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分别同意合同后,合同生效。

二、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流程(多种路径可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此处仅梳理一种,供参考)

1.每次签订前,医疗机构向区医药招采中心提交非带量采购药品电子交易合同签订申请表,申请开通合同签订权限。

2.医疗机构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网址(http://www.yjsds.com)→点击“医疗机构”→点击“交易平台”→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输入PIN码→点击“确定”→点击“服务”→点击“交易目录”→点击“药品交易目录”→点击“药品挂牌目录”→输入药品通用名→输入生产企业名称→点击“筛选”→勾选拟签合同品规→点击“创建合同”→点开“配送会员”选择配送企业→在“合同期限”选择“结束时间”→输入合同价格→勾选“同意《药品采购合同协议》”→点击“发送”→点击“确认”→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分别同意合同后,合同生效。

附件4

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结算操作流程

一、银行账号绑定流程

货款结算前,医疗机构应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绑定银行账号。银行账号绑定流程:医疗机构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点击“账户管理”→点击“银行账户绑定列表” →点击“+新增绑定银行账户”,进入新增银行页面,选择相应银行,填写相应信息,下载“资料模板”并填写完整后“上传”→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结算服务协议》”→点击“提交绑定”。

二、货款结算操作流程

医疗机构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验票、收票→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查询待支付发票信息→确定支付发票款项→制作支付发票明细表→制作付款审批单→完成审批程序→通过银行转账到重庆药品交易所指定账户→重庆药品交易所入金到医疗机构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的账户→医疗机构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逐张发票支付→医疗机构登录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逐张审核支付发票信息→完成药品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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