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针对我区应急工程项目存在的范围扩大、“三边工程”、“急而不快”、未严格履行程序、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沙府办发〔2016〕67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十七届一百六十三次常务会同意,对应急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急工程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追究项目业主(或代理业主)、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发生应急事件而申报应急工程项目,或未发生险情、灾情而申报抢险救灾项目的。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未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的;选取的评估专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水平,造成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的;以提醒、暗示等方式,诱导、干扰评估专家独立、公正进行评估的。
(三)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属于应急工程的项目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或者将非抢险救灾项目认定为抢险救灾项目的。
(四)项目未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确定而以应急工程名义实施的。
(五)非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六)抢险救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发包的。
(七)抢险救灾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非抢险救灾项目自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或未按规定撤销项目的。
(八)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工的。
(九)项目合同签订不规范、管理不严、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十)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对涉及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停工整顿、撤销项目等处理。
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责任人和分管、主管领导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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